作品介绍

讲学中南海--走上最高讲坛的学者


作者:余玮     整理日期:2021-12-17 03:51:44


  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最高人民法院专题讲座……王利明多次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以自己的学术思想为国家的决策层提供法治建议。
  王利明的学术历程,浓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历程。爱好登山的他,一直跋涉在为“民”鼓与呼的路上,他无j隗中国民法典的“助产十”!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历经14年立法、8次审议的法律,凝结着王利明和众多法律学界人士的心血。物权法立法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这部法律为什么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作为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触动了社会的每个神经。可以说,大到一所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争议,这是非常正常的。”
  物权法是王利明始终关注的领域。1997年,王利明被通知着手组织起草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已受托起草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第一次专家讨论会上,王利明对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中“将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分类方法提出不同意见,由此另外成立课题组,并于2000年底拿出第二份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按“国家、集体和私人”划分所有权,即“三分法”。“三分法”的提出,在学界掀起讨论。
  “讨论很激烈,但最终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更多考虑的是物权法本身作为法律规则独立发挥作用;而三分法源于现有3种所有制形态,重视意识形态和现行政策,比较接近中国法律特点。”王利明回忆说。2001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份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形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例以社科院专家建议稿为主,所有权设计吸收了“三分法”。 在长期对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1998年他出版了《物权法论》。此后,王利明又对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出版了《物权法研究》一书。在全国上下都在讨论物权法的热潮中,作为民商法专家的王利明更是分身乏术,立法机构、媒体、院校、行政机关纷纷邀请他们去讲学、解惑。 物权法首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要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王利明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物权之后,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改良,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从而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地经营效率。
  现在农民工大量进城,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与此同时,一些城镇居民希望到乡下居住、种地。但目前物权法并没有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王利明说物权法之所以这样考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严格保护耕地。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旦宅基地市场放开,有可能会导致村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宅基地,从而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二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实际上是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在失去宅基地和住房,大量涌人城市之后,城市确实无力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因而会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物权法的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将来条件成熟后,修改法律和调整政策留有余地。
  中国的不动产权利比较特殊,从法律上看,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土地使用权却是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与所有权的永久性,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对矛盾。王利明说,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王利明说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
  曾有舆论认为,物权法保障了富人的财产和富人阶层的利益。王利明说,这种说法有一定片面性。“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不只保护私有财产,它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不只是富人,也包括了对穷人的保护。它鼓励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财产,树立了一个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的理念。”他说,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采用了“私人所有权”的概念,所谓私人所有权,就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私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物权法关于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当时宪法的表述,扩张了对个人所有权保护的范围。当然,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还是侧重于公民个人房屋、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的保护,而且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体现了对生存利益的特别保护。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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