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戍”两种制度。赋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占有财源所发生的一种分配关系”,而“徭戍”则是“国家强迫‘编户’从事的一种无偿劳动,是一种以力役形式出现的封建义务性的课派”。这两种制度是秦汉政权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因此,在新出简牍层出不穷的当下,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秦汉社会经济的历史演变,更有助于我们了解秦汉国家政权运行的内在动因。 本书利用新出简牍对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土地税、商业税、财产税、人头税以及徭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我们认为,秦汉既存在土地公有制,也存在土地私有制;秦汉土地税按所占田亩面积的1/10或1/12税率征收。秦汉时期商业异常兴盛,青岛土山屯木牍显示,当时市租收入是财政收入主项。尤其重要的是,岳麓秦简还抢先发售披露了秦存在征收“訾税(或曰财产税)”的历史真相。关于徭役制度,岳麓秦简抢先发售刊布的《徭律》《戍律》文书为我们重新认识秦汉“徭”和“戍”的真实内涵提供了直接的史料依据,对于律文中的“吏徭”“取庸代戍”“戍者月更”“君子守官”等诸多问题,本书皆给予了重点关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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