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第六批博士后文库项目(因作者单位不认可社会科学文献社,故经协商博管办,刚转到我社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自愿性环境协议的研究十分薄弱,关于其体系定位、法律性质、法律依据、法律效力、法律程序、法律救济等基本问题均未展开深入的研究,诸多实践中遭遇的法律问题仍悬而未决。当前学界通常将自愿性环境协议的性质认定位一种行政契约。但是,自愿性环境协议的实践样态十分复杂,不仅包含着类型化行政行为,还可能表现为未类型化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等多种归属于行政的行为,很难将之对应为某一类型的行政行为。协商行政作为一种在现代民主“协商”理念引领下有别于传统高权行政的行政活动方式可以为自愿性环境协议提供更为契合的理论解释与体系基础,构建基于协商行政的自愿性环境协议框架体系能够更好地回应现代环境行政实践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