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10月8日报道: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1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进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试点,规定农村小学每年每学期杂费和课本费最高不超过120元,初中生不超过230元。2002年2月26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一费制”2002年开始在所有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实行,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个学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农村初中26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收费标准,上浮范围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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