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和承担责任的主体尚需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应考虑协调性的问题。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应扩大适用于所有获得利益型的故意违约案件。 在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应广泛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案件,包括重大过失侵权。对“足以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人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零部件、原材料提供者可以成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符合惩罚性赔偿责任条件的数个行为人对惩罚性赔偿负连带责任。违约案件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由法官酌定,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不考虑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以不超过精神损害赔偿金和人身损害赔偿金之和的二倍为宜。前言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特点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关系第二章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对惩罚性赔偿的争论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谨慎接受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第三章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及消极影响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不合理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缺少标准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不明确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和谐性尚需完善第四章 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与启示第一节 英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第二节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第四节 启示第五章 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构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重构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的重构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主体的确定及赔偿金的归属结语附录参考文献索引后记作者张晓梅 类别 图书 / 非虚构 提供方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