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法律利益是指国家基于保护作为整体的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抽象性法律利益,源于国际法院所提出的“对一切”义务概念。一旦此种利益受到侵害,任何国家,均有权基于一定法律基础而采取一定法律行动。在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事项上,无论是从国际司法机构视角还是从国家实践视角看,均处于不断发展并逐渐突破过程之中。无论是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还是通过普遍管辖权的行使等来推进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实质上都是司法干涉。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司法干涉,其已发展成为与人道干涉并行的另一种重要干涉形式。国际社会有关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实践对于中国而言,无论是在国家利益的维护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的创新方面,均意味着重大挑战。 宋杰,1973年生,湖北大悟人。2000~2006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法,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合著《控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等书。在《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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