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中华通史


作者:章嵚     整理日期:2014-08-19 12:26:11

全书起于远古三代,迄于清末民初,将上古(黄帝前后至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古(隋唐)、近古(五代至明)、近世(清至民初)分作甲、乙、丙、丁四编,历叙各代史实、法制、文化,于朝代更迭、建官、理财、制兵、学艺、美术、宗教、风俗等悉究本末,巨细无遗。
  著者更总括全书,于各编下细分为文明孕养时代(黄帝前后)、政治发展时代(夏商周)、封建解纽时代(春秋战国)、帝权初炽贵族助长时代(秦汉)、神州分裂外力内侵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帝权再炽武人助长时代(隋唐)、外力内侵神州复裂时代(五代宋附辽金蒙古)、蒙古入主国民移转时代(元明)、满洲入主民国胚胎时代(清)九篇,将秦汉视为贵族时代,隋唐视为武人时代,独具史观。
  书前一百余页的导言,释地、释族、释系、释时、释政、释民六大部分,著者于行文当中,将自己的史家观点表露无遗。于各部分详细解说,以明读者何为中国的地理、民族、世系、时代、政治、国民,及其与历史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
  书末附对国史的研究,细究读史之要义,示读者正史、编年史、纪事本末、别史、杂史之区别及中国历来著名之正史、编年史等大著。
  作者简介:
  章嵚(1879—1931),字厥生,浙江杭州人,中国近代著名藏书家、史学家。1899年中举人,后辞官赴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学习,回国后即执教于浙江安定高等师范学院,讲授历史学和文化史。1912年后,历任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央大学、浙江大学等各校教授。于学术无所不窥,尤对史学攻研不懈。先在安定任教时,即广搜古籍,后益加搜采,蔚为大成。1931年病逝杭州,遗属将其藏书捐赠给浙江省图书馆,计两万余册。著述除本书外,有《中国文化史》《中国历史教科书》等。
  目录:
  上册
  目录:
  
  编辑概略
  编首解题
  导言之一释地
  导言之二释族
  导言之三释系
  导言之四释时
  导言之五释政
  导言之六释民
  甲编上古史
  第一篇文明孕养时代(黄帝前后)
  第一章黄帝以前上
  黄帝纪元以前传疑论之一(盘古及三皇)
  黄帝纪元以前传疑论之二(十纪之称号及禅通纪以上之异闻)
  第二章黄帝以前下上册
  目录:
  编辑概略
  编首解题
  导言之一 释 地
  导言之二 释 族
  导言之三 释 系
  导言之四 释 时
  导言之五 释 政
  导言之六 释 民
  甲编 上古史
  第一篇 文明孕养时代(黄帝前后)
  第一章 黄帝以前上
  黄帝纪元以前传疑论之一(盘古及三皇)
  黄帝纪元以前传疑论之二(十纪之称号及禅通纪以上之异闻)
  第二章 黄帝以前下
  黄帝纪元以前“古政论”之一(包牺以来之大事)
  黄帝纪元以前“古政论”之二(神农以来之大事)
  第三章 黄帝之世(民国纪元前四千六百零八年前至前四千五百零九年)
  黄帝纪元百年间盛治之一(战事及巡狩)
  黄帝纪元百年间盛治之二(政事)
  第四章 黄帝以后与唐虞之前(民国纪元前四千五百零八年至前四千二百六十九年)
  金天、高阳、高辛三朝二百余年间大势之一(少昊之嗣统及颛顼、喾之代兴)
  金天、高阳、高辛三朝二百余年间大势之二(治道之进化)
  第五章 唐虞之世(民国纪元前四千二百六十八年至前四千一百十七年)
  唐虞一百五十年间特征之一(治水及分封)
  唐虞一百五十年间特征之二(征苗及禅位)
  第六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培养与任用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第七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远古文化之一(学艺)
  远古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八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远古文化之三(宗教)
  远古文化之四(风俗)
  第二篇 政治发展时代(夏、商、周)
  第一章 夏之世(民国纪元前四千一百十六年至前三千六百七十七年)
  夏兴八十余年间世变之一(禹之传子及启之征扈)(民国纪元前四千一百十六年至前四千一百年)
  夏兴八十余年间世变之二(太康之衰及羿浞之大)(民国纪元前四千零九十九年至前四千零三十年)
  少康至廑二百年间大政之一(少康之中兴及杼之继世)(民国纪元前三千九百九十年至前三千九百五十二年)
  少康至廑二百年间大政之二(槐以后之驭夷及不降之逊位)(民国纪元前三千九百五十一年至前三千七百九十年)
  孔甲至桀一百十余年间亡征之一(孔甲之失政及诸侯之废兴)(民国纪元前三千七百九十年至前三千七百三十年)
  孔甲至桀一百十余年间亡征之二(夏桀之败亡及诸侯之党恶)(民国纪元前三千七百二十九年至前三千六百七十七年)
  第二章 商之世(民国纪元前三千六百七十六年至前三千零三十三年)
  商兴四十余年间世情再变之一(汤之征诛)(民国纪元前三千六百七十六年至前三千六百六十五年)
  商兴四十余年间世情再变之二(伊尹之放太甲)(民国纪元前三千六百六十四年至前三千六百三十二年)
  沃丁至康丁五百二十年间大政之一(兄弟传系之更迭及历代之迁都)(民国纪元前三千六百三十一年至前三千二百八十五年)
  沃丁至康丁五百二十年间大政之二(武丁之王业)(民国纪元前三千二百八十五年至前三千一百十一年)
  武乙至受辛七十八年间亡征之一(武乙之无道及周室之初兴)(民国纪元前三千一百十年至前三千零六十七年)
  武乙至受辛七十八年间亡征之二(受辛之败亡及诸侯之党恶)(民国纪元前三千零六十六年至前三千零三十三年)
  第三章 周之世(民国纪元前三千零三十二年至前二千六百八十二年)(春秋战国不在其内)
  周兴七十年间世情再变之一(周初之立邦及灭殷后之封建)(民国纪元前三千零三十二年至前三千零二十七年)
  周兴七十年间世情再变之二(武庚之复起及洛邑之经营)(民国纪元前三千零二十七年至前二千九百六十四年)
  昭王瑕至宣王靖二百八十年间大政之一(昭穆之巡游及殊方之底定)(民国纪元前二千九百六十四年至前二千八百五十八年)
  昭王瑕至宣王靖二百八十年间大政之二(共和之布政及周道之中兴)(民国纪元前二千八百五十七年至前二千六百八十三年)
  (附)平王宜臼至赧王延五百十余年间之世系
  第四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任用与培养
  (附)农工商之待遇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士之征调
  第五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六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本时代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代文化之四(风俗)
  第三篇 封建解纽时代(春秋战国)
  第一章 春秋之世上(民国纪元前二千六百八十一年至前二千五百五十四年)
  春秋始局百二十余年间概状之一(封建之大凡与东周之不振)(民国纪元前二千六百八十一年至前二千六百零九年周平王至桓王之世)
  春秋始局百二十余年间概状之二(东周之内难及齐霸之初兴)(民国纪元前二千六百零八年至前二千五百五十四年周庄王至襄王九年)
  第二章 春秋之世下(民国纪元前二千五百五十三年至前二千三百八十七年)
  春秋中局七十年间概状之一(宋霸之无成及秦晋之继霸)(民国纪元前二千五百五十三年至前二千五百三十一年周襄王九年至五十二年)
  春秋中局七十年间概状之二(楚霸之踵兴及晋威之中落)(民国纪元前二千五百三十一年至前二千四百八十三年周襄王九年至简王之世)
  春秋终局九十余年间概状之一(晋霸之再建及齐势之终衰)(民国纪元前二千四百八十三年至前二千四百五十六年周灵王之世)
  春秋终局九十余年间概状之二(楚吴越之竞争及世臣之专政)(民国纪元前二千四百五十五年至前二千三百八十七年周景王至敬王之世)
  第三章 战国之世上(民国纪元前二千三百八十六年至前二千二百二十一年)
  战国前局百六十余年间概状之一(七雄之大势及秦楚之重强)(民国纪元前二千三百八十六年至前二千二百七十三年当周元王之世至显王七年)
  战国前局百六十余年间概状之二(商鞅之变法及“纵横论”之勃起)(民国纪元前二千二百七十二年至前二千二百二十一年当周显王八年至赧王五年)
  第四章 战国之世下(民国纪元前二千二百二十一年至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
  战国后局九十年间概状之一(楚齐之衰落及秦力之东侵)(民国纪元前二千二百二十一年至前二千一百六十七年当周赧王五年至五十九年)
  战国后局九十年间概状之二(东周三晋之先亡及楚燕齐之递灭)(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六十六年至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当东周君至秦王政之世)
  第五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材之任用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士之征调
  (附)法典之编纂
  第六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七章 本时代文化下
  本时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文化之四(风俗)
  乙编 中古史
  第一篇 帝权初炽贵族助长时代(秦汉)
  第一章 秦(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至前二千一百十七年)
  秦统一以来十五年间变局之一(始皇之统一)(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至前二千一百二十一年)
  秦统一以来十五年间变局之二(二世之亡秦)(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二十一年至前二千一百十七年)
  第二章 秦汉间(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二十年至前二千一百十三年)
  秦汉过渡七年间风云之一(六国之再兴)(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二十年至前二千一百十七年)
  秦汉过渡七年间风云之二(楚汉之角逐)(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十六年至前二千一百十三年)
  第三章 汉上(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十三年至前一千九百六十年)
  汉前期百五十年间大势之一(功臣之就戮及吕氏之当权)(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十三年至前二千零九十一年)
  汉前期百五十年间大势之二(文景之治功及七王之乱事)(民国纪元前二千零九十年至前二千零五十二年)
  汉前期百五十年间大势之三(武帝之经营及昭宣之更化)(民国纪元前二千零五十一年至前一千九百六十年)
  第四章 汉下(民国纪元前一千九百五十九年至前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汉后期七十年间大势之一(元成以来之政况)(民国纪元前一千九百五十九年至前一千九百十八年)
  汉后期七十年间大势之二(王莽之代刘)(民国纪元前一千九百十七年至前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第五章 东汉(民国纪元前一千八百八十八年至前一千六百九十二年)
  东汉前期六十余年间大势之一(光武之中兴)(民国纪元前一千八百八十八年至前一千八百五十五年)
  东汉前期六十余年间大势之二(明章之善继)(民国纪元前一千八百五十四年至前一千八百二十四年)
  东汉后期百三十年间大势之一(窦、邓、阎、梁之迭起及宦寺等之窃权)(民国纪元前一千八百二十三年至前一千七百五十三年)
  东汉后期百三十年间大势之二(宦寺之贻殃及汉基之倾覆)(民国纪元前一千七百五十二年至前一千六百九十二年)
  第六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任用及培养
  (附)农工商之待遇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士之征调
  (附)法典之编纂
  第七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八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本时代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代文化之四(风俗)
  中册
  目录:
  第二篇 神州分裂外力内侵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一章 三国(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九十二年至前一千六百四十七年)
  三国四十五年间鼎立之一(三国成立之由来及魏蜀吴之初势)(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九十二年至前一千六百八十六年)
  三国四十五年间鼎立之二(魏蜀魏吴之战争及魏与吴之内政)(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八十五年至前一千六百五十五年)
  三国四十五年间鼎立之三(蜀与魏之倾灭及吴之衰颓)(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五十五年至前一千六百四十七年)
  第二章 晋(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四十七年至前一千五百九十六年)
  晋五十二年间统治艰难之一(一统之迁延及八王之纷乱)(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四十七年至前一千六百零六年)
  晋五十二年间统治艰难之二(五胡之炽盛及西晋之沦亡)(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零五年至前一千五百九十六年)
  第三章 东晋(民国纪元前一千五百九十五年至前一千四百九十二年)
  东晋百年间内外多故之一(晋室之内忧)(民国纪元前一千五百九十五年至前一千五百四十年)
  东晋百年间内外多故之二(十六国之更迭)(民国纪元前一千五百九十五年至前一千四百九十二年)
  东晋百年间内外多故之三(江左之覆亡)(民国纪元前一千五百四十年至前一千四百九十二年)
  第四章 南北朝上(民国纪元前一千四百九十二年至前一千四百十年)
  南北朝前局九十年间互峙之一(宋魏之起源及河南之争战)(民国纪元前一千四百九十二年至前一千四百五十九年)
  南北朝前局九十年间互峙之二(魏彭城之攻守及宋内乱之蔓延)(民国纪元前一千四百五十八年至前一千四百三十三年)
  南北朝前局九十年间互峙之三(齐之继宋及魏之迁都)(民国纪元前一千四百三十三年至前一千四百十年)
  第五章 南北朝下(民国纪元前一千四百十年至前一千三百二十三年)
  南北朝后局八十余年间互峙之一(梁魏之交兵及东西魏之裂地)(民国纪元前一千四百十年至前一千三百七十八年)
  南北朝后局八十余年间互峙之二(侯景之乱梁及齐周之继魏)(民国纪元前一千三百七十八年至前一千三百五十五年)
  南北朝后局八十余年间互峙之三(陈、齐、周之交战及南北之并吞)(民国纪元前一千三百五十五年至前一千三百二十三年)
  第六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任用与培养
  (附)农工商之待遇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士之征调
  (附)法典之编纂
  第七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八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本时代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代文化之四(风俗)
  第三篇 帝权再炽武人助长时代(隋唐)
  第一章 隋(民国纪元前一千三百二十三年至前一千二百九十三年)
  隋统一以来三十年间变局之一(帝权之统一)(民国纪元前一千三百二十三年至前一千三百零八年)
  隋统一以来三十年间变局之二(炀帝之经营及灭亡)(民国纪元前一千三百零七年至前一千二百九十三年)
  第二章 唐上(民国纪元前一千二百九十四年至前一千二百二十九年)
  唐前期六十六年间帝政复兴之一(缔造之艰难及弟兄之仇杀)(民国纪元前一千二百九十四年至前一千二百八十六年)
  唐前期六十六年间帝政复兴之二(贞观之新治及内难之复兴)(民国纪元前一千二百八十六年至前一千二百二十九年)
  第三章 唐中(民国纪元前一千二百二十八年至前一千零五十三年)
  唐中期百七十余年间帝治渐衰之一(武氏之代唐及韦氏之专政)(民国纪元前一千二百二十八年至前一千一百九十九年)
  唐中期百七十余年间帝治渐衰之二(开元之暂治及诸祸之形成)(民国纪元前一千一百九十九年至前一千一百三十二年)
  唐中期百七十余年间帝治渐衰之三(两河诸镇之连兵及元和之定难)(民国纪元前一千一百三十二年至前一千零九十二年)
  唐中期百七十余年间帝治渐衰之四(祸端之迭发及大中之图存)(民国纪元前一千零九十二年至前一千零五十三年)
  第四章 唐下(民国纪元前一千零五十二年至前一千零零五年)
  唐后期四十八年间帝权终替之一(内乱之纷纭及朱李之始大)(民国纪元前一千零五十二年至前一千零二十四年)
  唐后期四十八年间帝权终替之二(宦官之结局及东迁后之禅梁)(民国纪元前一千零二十四年至前一千零零五年)
  第五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任用与培养
  (附)农工商之待遇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士之征调
  (附)法典之编纂
  第六章 本时代文之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七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本时代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代文化之四(风俗)
  丙编 近古史
  第一篇 外力内侵神州复裂时代(五代宋附辽金蒙古)
  第一章 五代(民国纪元前一千零零五年至前九百五十二年)
  五代五十四年间乱状之一(五代之纷更及契丹之侵入)(民国纪元前一千零零五年至前九百五十二年)
  五代五十四年间乱状之二(十国之兴亡)
  第二章 宋上(民国纪元前九百五十二年至前八百四十九年)
  宋兴百年间由乱而治之一(建国之大凡及中原之一统)(民国纪元前九百五十二年至前九百十五年)
  宋兴百年间由乱而治之二(《天书》之作伪及内政之振兴)(民国纪元前九百十四年至前八百四十九年)
  第三章 宋下(民国纪元前八百四十八年至前七百八十六年)
  宋衰三十七年间政变渐深之一(濮议之争持及荆公之变法)(民国纪元前八百四十八年至前八百二十七年)
  宋衰三十七年间政变渐深之二(变法后之趋势)(民国纪元前八百二十七年至前八百十二年)
  宋季二十五年间由衰而亡之一(蔡氏之当权及徽宗之失政)(民国纪元前八百十一年至前七百八十七年)
  宋季二十五年间由衰而亡之二(金师之迭逼及汴京之丧亡)(民国纪元前七百八十七年至前七百八十六年)
  第四章 南宋(民国纪元前七百八十六年至前六百三十三年)
  南宋前期百年间对金失势之一(南渡之建邦及宋金之和议)(民国纪元前七百八十六年至前七百五十年)
  南宋前期百年间对金失势之二(乾道以来之暂治及韩侂胄之兴师)(民国纪元前七百四十九年至前七百零四年宋孝宗眘以后至宁宗扩之世)
  南宋前期百年间对金失势之三(蒙古之崛兴及宋金之辍好)(民国纪元前七百零三年至前六百八十八年宁宗扩之世)
  南宋后期五十五年间对元失势之一(夏与金之灭亡及北伐论之再炽)(民国纪元前六百八十七年至前六百四十八年)
  南宋后期五十五年间对元失势之二(蒙古之南侵及宋之末路)(民国纪元前六百四十七年至前六百三十三年)
  第五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任用与培养
  (附)农工商之待遇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士之征调
  (附)法典之编纂
  第六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七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本时代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代文化之四(风俗)
  下册
  目录:
  第二篇 蒙古入主国民移转时代(元明)
  第一章 元(民国纪元前六百三十三年至前五百四十四年)
  元统一以来三十年间盛势之一(大事之设施及权奸之除戮)(民国纪元前六百三十三年至前六百零五年)
  元统一以来三十年间盛势之二(东南海之征伐及藩祸之克平)(民国纪元前六百三十三年至前六百零五年)
  元衰六十年间乱端之一(继嗣之纷纭及权臣之迭出)(民国纪元前六百零五年至前五百七十九年)
  元衰六十年间乱端之二(末途之失政及中夏之沦胥)(民国纪元前五百七十九年至前五百四十四年)
  第二章 明上(民国纪元前五百六十年至前四百八十八年)
  明兴七十余年间由分而合之一(东南之戡定及统一之肇基)(民国纪元前五百六十年至前五百十四年)
  明兴七十余年间由分而合之二(功臣之诛戮及藩国之分封)(民国纪元前五百四十四年至前五百十四年)
  明兴七十余年间由分而合之三(永乐之称兵及四隅之底定)(民国纪元前五百十三年至前四百八十八年)
  第三章 明下(民国纪元前四百八十七年至前二百六十九年)
  明中世百九十余年间变故纷更之一(藩祸之再兴及王振诸人之用事)(民国纪元前四百八十七年至前四百四十八年)
  明中世百九十余年间变故纷更之二(宦官之继起及成化、弘治两代之行兵)(民国纪元前四百四十七年至前四百零七年)
  明中世百九十余年间变故纷更之三(宦权兵祸之迭乘及嘉靖一朝之纷乱)(民国纪元前四百零六年至前三百四十六年)
  明中世百九十余年间变故纷更之四(江陵柄国后之大势及党论之初兴)(民国纪元前三百四十五年至前二百九十二年)
  明末四十年间对清失势之一(客魏之用事及三案之纷争)(民国纪元前二百九十二年至前二百八十四年)
  明末四十年间对清失势之二(流寇之残局及三王之迭覆)(民国纪元前二百八十四年至前二百六十八年以后)
  第四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任用与培养
  (附)农工商之待遇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士之征调
  (附)法典之编纂
  第五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六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本时代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代文化之四(风俗)
  丁编 近世史
  第一篇 满洲入主民国胚胎时代(清)
  第一章 清上(民国纪元前二百六十八年至前一百十七年)
  清兴百五十年间盛势之一(顺治之统一及康熙之武威)(民国纪元前二百六十八年至前一百九十年)
  清兴百五十年间盛势之二(雍正之法治及乾隆之升平)(民国纪元前一百八十九年至前一百十七年)
  第二章 清中(民国纪元前一百十六年至前三十八年)
  清中世八十年间由盛而衰之一(嘉道间之乱事及鸦片之战争)(民国纪元前一百十六年至前六十二年)
  清中世八十年间由盛而衰之二(英法之交侵及太平天国之大难)(民国纪元前六十二年至前三十八年)
  第三章 清下(民国纪元前三十七年至前一年)
  清末三十七年间由衰而亡之一(外患之迭乘及朝臣之失策)(民国纪元前三十七年至前四年)
  清末三十七年间由衰而亡之二(内忧之继起及民国之勃兴)(民国纪元前十四年至前一年)
  第四章 本时代之法制
  本时代法制之一(建官及理财)
  (附)人才之任用与培养
  (附)农工商之待遇
  本时代法制之二(制兵及用法)
  (附)兵之征调
  (附)法典之编纂
  第五章 本时代之文化上
  本时代文化之一(学艺)
  本时代文化之二(美术)
  (附)音乐
  第六章 本时代之文化下
  本时代文化之三(宗教)
  本时代文化之四(风俗)
  校读后记
  附 录
  国史之研究
  第一节读史之要义
  第二节正史之研究
  第三节编年史之研究
  第四节纪事本末之研究
  第五节别史杂史之研究
  第六节国史上民族之研究
  后 记
  摘自豆瓣华夏:(1)以民国年号纪年,民国前标为“民元前×年”。(2)着重民史,当时资产阶级史学观点是打倒君史,提倡民史。以很多资料研究民数(历代户口)、民级(即阶级:士、农、工、商四类,士,指知识分子,一般士是包括做官的,而此书特意声明士不包括做官的知识分子)、民德(中国民族的好传统好道德)、民风(风俗和风气)。(3)强调民族团结,当时中华民国提倡五族共和(汉、满、蒙、回、藏,当时以红黄兰白黑五色旗,标帜汉满蒙回藏)。此书说各民族应当“力为团集,永相结合”。他重视研究五族的历史,指出五族都建过朝代,汉建了十九个;满族建了五个朝代(满源于东胡,后有鲜卑、女真、契丹,皆属东胡族统系);蒙族建元朝;回族在五代时建了三个朝代:后唐、后晋、后汉(沙陀即回族之先);藏族建西夏(西夏是羌建的,羌是蒙族之先),吐番也是藏族建立的。(4)注重典章制度和文化,研究的范围很广,艺术、医学等皆有。(5)强调地理的重要,强调地理与历史的关系,指出中国地理有三大优点:一为形势善,益于振兴;一为变更屡,而终归于一统;一为建国古,而区划之方随时而改。编首解题
  第一 史者何谓也?
  史之由来远矣!吾人今日处夫数千年以降,将欲仰溯数千年以上之陈迹,稽其原委,而说明之,讵曰简易?兹者递求缘起,自近及远,约有三端:一为成文之始,二为成事之始,三为成象之始。奚言乎成文之始也?古者师说相传,包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少昊、颛顼、帝喾之书,谓之《五典》,周之初世,《三坟》《五典》尚有存者,是古史流传,并不限于唐虞以降。自周衰书佚,古籍无征,仅有《尧典》诸篇,为虞史之所成,尚绵延而未替,故原史书之所自起,仍不得不推本于包牺。盖当包牺之世,书契初成,文字既有见端,史籍于兹孕育。文之必由包牺始者,一也。奚言乎成事之始也?往古人民,当榛莽甫辟之初,赋性颛愚,罔殊物类,后稍进化,乃号初民,其时非无事实可征,但无术以成书,亦共任其荒落。今试一冥念彼时情势,则一切发达变迁之程级,固历历其可明。故原史实之所自来,舍邃古之初民,此外末由征信。事之必由初民始者,又一也。奚言乎成象之始也?由初民之始而进溯之,距有史之时期历年尚早,茫茫大陆,部落未分,人迹仅存,尚无所谓事实。俗士妄谈盘古以为洪荒,西儒分析地层拟之弘积,然事虽不著,而象已先呈,历史概状之萌,实由于是。象之必自初民以前始者,又其一也。是故有象而后有事,有事而后有文,象之始事之始固皆为史之始,而文之始则真为史书之始。试变言之,谓象之始,事之始,文之始,皆为史之始可也;再变言之,谓象之始者事之始,事之始者文之始,文之始者史之始,亦无不可也。
  第二 《中华通史》者,何谓也?
  《中华通史》者,纂于中华民国成立之后,追录民国以前数千年历史之梗概,网为一帙,而备往导来者也。自曩例言之,中国之称,夙沿为定号,采诸习惯,则“中”可为名也。自古义言之,华夏之称,曾闻于孔子,征之往籍,则“华”可为名也。民国成立以前,朝名屡变而国号虚悬,故所谓正史,大抵皆为君主一姓之史,而不见有吾民立国之史,即治史者,亦仅仅知治君史而不知君史以外别有国史,审是无今日之中华民国,则安有吾中华民国之史?故执狭义绳之,举凡古来重要之史实,包举于吾《中华通史》全帙之内者,多为中华民国以前之所经历,而必标题为“中华”者,崇国名也。易广义绳之,自民国完成,从此邦内治史诸家,不致蹀躞于君主国体专制政体之下,并得养成其社会观念、国家观念、世界观念,涣其史识而扩之广焉,矫其史才而又助之正焉,则是《中华通史》者,乃中华民国之产儿,中华民国之武,得以斩君史,中华民国之慈,并得以孕民史,本书之必以“中华”为标题者,尊所出也。然则审史名之肇始,溯新国之经程,代君史而以一振本邦史界之槁腐者,其或在此也哉?其或在此也哉?
  导言之一 释 地
  历史之成因,以种族与地理为原素。种族者,历史之所恃以结合;地理者,又历史之所借以发生者也。本邦疆宇之大,冠于亚洲,高山障其边陲,江河输其文化,平原适其耕种,海岸利其交通,凡地理上之特质,为现今文明大国之所兼资者,求之本邦,无乎不备。故按察本邦今日舆地之现状,返而映之于数千年以往,觉本邦之历史地理,自与东西列国相显殊;虽古者东西列国之地同此变迁,而断无能有兹优胜。数其美点,匪惟特质兼备而已;形势善而至易于振兴,一也;变更屡而终归于一统,二也;建国古而区画之方随时而改善,三也。今综求其概,首现势,次变迁,次区画,连而属之,析其要如下:
  (一)现势 吾述现势地理,吾匪敢离历史以立言也,欲探地理更变之原,不可不明现势,现势地理者,犹历史地理之写真也。兹区别言之,先全部,次国界:
  (甲)全部 本部地理,可大别为内外两部,内部包旧时之十八省而言。其在北隅者列省凡四:自直隶而西曰山西,又西曰陕西,又西曰甘肃。其在南隅者列省亦四:自福建西南曰广东,又西曰广西,又西曰云南。其在中区者列省凡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为中区东面五省,四川、贵州为中区西面二省,河南、湖北、湖南为中区中间三省。衡之历史,北隅之大部习征战,中区之大部饶富源,南隅之一部则又为欧化输入之途,迥非古昔蛮荒之比。凡若此者,皆内部优点之所存也。外部包关东三省(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全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而言。自关以东,乃辽、金、清诸朝根据之故墟,并为本国东北方之重蔽。其西为内外蒙古,胡元于此创帝皇之业,亦本邦北隅屏卫之区也。蒙古又西为新疆,汉时谓之西域,东西陆路交通之孔道,自昔在兹。越新疆而南为西藏,西藏东北曰青海,今多为西藏人种之所分住,连带边地,号为西陲。凡若此者,又外部大势之所赖以絜维者也。综计全部现势之一班,地理之大端可竟。至如长城修辟,运河通浚之故,则又为我先民精力之所表,著略沿革以征近况,当为举世所共知耳。
  (乙)四边 本国边境,除东方全部,南方一部滨海外,皆与东西诸强国之辖境相关连:关东之奉天、吉林,南与日本所领之朝鲜为界,吉林之东,与俄之东海滨省为界,黑龙江暨外蒙古之北,与俄之西伯利亚诸省为界,新疆西北与俄之中亚细亚诸省为界,西藏西南与英领之印度为界,云南西南与英领之缅甸为界,云南、广西之南,与法领之安南为界。故与吾有界务关系之国凡四:一为日本,一为俄,一为英,一为法,而本邦边地,尤与俄之接触为多。
  (二)变迁 邃古之疆里,于史罔得而稽矣,始黄帝以讫今日,其间变迁概况,代有异征:或借国威之奋迅而土宇扩张,或受外势之侵陵而版图减缩,或由群雄之未能相下而分裂之局成,或因割据之不克久长而统一之基建,要之国之大小,地之分合,皆有历史趋势以纲维之。然此趋势全出于人为,断乎于天行无与,故莫之为而为者,不得诿之天,即莫之致而至者,亦不得归诸命!今整次吾国地理上变迁之情势,条其大要,以说明之:
  (甲)扩张 自昔黄河流域为中华民族最初繁殖之区,其后历世增强,土地从而加拓,然犹限于本部,未及遐方,彼时所谓边陲,皆近时之行省。讫于黄帝,声威所及,仅限江南,其他崆峒(山名,在甘肃高台县西南)已尽西陲,釜山(在河北保安县西南)又为北卫,综诸全局,未越今日内部之半;然考其东界,已至海滨,则本部东面之方舆,实于黄帝一朝而定。——求之远古,惟是堪征。故本邦有史以来,土宇扩张,此为其始。唐尧之世,舆图远启,又超轶于古初。观《尧典》一篇,历载羲仲宅嵎夷(《禹贡锥指》援据《后汉书》以嵎夷为朝鲜地),羲叔宅南交(《尚书地理今释》南交今安南国),和仲宅西,和叔宅朔方(《尚书集传》西谓西极之地,朔方北荒之地),是四界所包,方黄帝之时为更广,此为本邦土宇扩张之第一步。其后洪水为灾,疆原不晰,夏禹奠定洪水,域内九州之制,于焉碻立。《禹贡》所谓东渐海,西被流沙(甘肃边外沙漠之地),朔南暨,声教讫四海者,是又复广尧初世之概观,而疆里之整齐,且视尧时为善,此为本邦土宇扩张之第二步。越夏商以至周初,内仍列侯析建之制,外划蛮夷分治之界,四陲所及,未能越古。迨秦人强盛,蚕食关东,嬴政并灭群雄,统一中夏,其地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今甘肃),南至南交,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皆隶秦而治,其南陲所至,且远拓于周初,此为本邦土宇拓张之第三步。西汉建元以后,复从事于四夷,南服南海,北走匈奴,东制朝鲜,西通西域,举今日本部、东南、西南诸省及新疆要地,蒙古边隅,皆折入其版图,置郡治之,等于内地,此为本邦土宇扩张之第四步。自是以后,君统屡易,内部分并亦颇无常。至于唐初,世民振武于前,其子继承于后,东伐高丽(即朝鲜),北平突厥(在内外蒙古),灭薛延陀(在外蒙古),西降西域诸国,并吐谷浑(在青海附近),西南如苗瑶诸蛮散处之地,亦奉唐命。举今兴都克士山以东,鸭绿江以西,西伯利亚以南,法领交趾支那以北,尽属于唐。唐开六都护府统治其地,驭边之法,弥善于汉家。此为本部土宇扩张之第五步。越五代至宋,衰微不振,中国之大,竟全覆于胡元。胡元恃其兵力之强,几收全亚,亚洲土地,除东方日本外,元之权势,均克被之,并能旁及东欧,遥为宰制,方诸今古,罕有其伦。此为本邦土宇扩张之第六步。越明至清,始起关东窎僻之区,势犹未盛;迨服内蒙古,下朝鲜,收中夏,再传以后,举今外蒙古、新疆、西藏之地,悉受制于清廷。清人统治边疆,各置办事之官,分临其地,驻兵输饷,炯察森严,以视汉之列郡,唐之开府,更为切至,乱事不兴。此为本邦土宇扩张之第七步。惟我民国光复内部,整理旧疆,方期五族一心,弼成郅治,而蒙疆辽廓,藏部孤危,外患遂殷,需谋孔急;综数土宇扩张之故,更不能稍弛维护之思矣!
  (乙)减缩 反于扩张者则为减缩。有史以来,惟洪水成灾,浩浩怀山襄陵,下民昏垫,九州改籍,罔得明稽,本部仅有高原,足防沉溺,夏商以上,国疆之减缩,兹其见端,然此犹可诿过天然,谓无与于人事。降而揆之,夏商之末,人君无道,土地率多蹙削之虞;至于东周,列国称兵,戎狄因而坐大,中原沃壤,并无力以拒其迁居,积势所成,奚论边地?此为洪水以还,国疆缩减之第一步。越秦至汉,灭楚建邦,亦数用兵以谋固圉,然而南不能收三越,北不能拒匈奴以拟强秦,反多削地,此为国疆减缩之第二步。经东汉三国迄于西晋,五胡之乱,旋于本部滋生,晋人战守失宜,仓皇南渡,因而侨置其已失诸州郡于江淮两水之南,视同未失,究于实际,亦有何裨?此为国疆减缩之第三步。自是以还,隋一中国,唐立边功,承数世之扩张,至于中衰,藩镇骄兵,久而益甚,吐蕃、回纥乘是交侵,寖淫而有契丹,据东北之偏隅,为五季之巨患;宋初,统一中夏,外似宁壹,而燕云重地,终不能收,此为国疆减缩之第四步。越元至明,其初虽能大举亲征,防闲蒙古,迨其后世,鞑靼纵横于塞内,交趾独立于南方,诸番扰攘于西陲,满洲崛兴于东北,至其内部,一方之患,犹未胜详,此为国疆减缩之第五步。清初,疆里之大,固已胜明,末造不振,乃举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之地,让诸俄国,其后西北界约,亦多更变,外藩坐是不保,台湾坐是属人,列强乘此租借军港,分划范围,订约成盟,我无以拒,门户之卫,遂无可言!此为国疆减缩之第六步。惟我民国处可为之势,属多难之秋,强弱存亡,惟力是视,扩张之与缩减,亦在吾民之自勉与否而已。
  (丙)统一 本邦全部地势,利于合不利于分,故统一之时期常较分裂之时期为永久。惟当远古之初,部落析居,各崇酋长,其时必有强有力之人君,起谋兼并,而思所以统一之者,顾其人姓氏无征,吾党虽言,不过借为假定。黄帝以降,统一之规早启,故唐虞之禅,夏商之继,其间君统虽有更变,而版图分裂之事无闻。凌夷至于春秋,霸主建威,遂开七姓争雄之局,诸纷纷者妄谋据土,纵横杂出,而卒并于秦。故自周以还,秦并六王,为第一次之统一。秦亡,汉兴,为第二次之统一。迨汉祚为王莽所移,刘秀起而复之,史称东汉,为第三次之统一。晋司马炎灭蜀代魏,南并东吴,为第四次之统一。隋杨坚代周并陈,为第五次之统一。唐李渊立隋幼主而禅代之,传子世民,中国全服,为第六次之统一。宋赵匡胤继后周而兴,用兵四方,传弟匡义,四方悉定,为第七次之统一。元忽必烈承其先人之绪,南并宋疆,为第八次之统一。明朱元璋东南起义,北逐胡元,为第九次之统一。清福临入关,据燕,卒奠中原,为第十次之统一。以上诸朝,除秦隋两系外,其统一之时代皆颇久长。至其久长之故,则以本邦地理之适于一统为其主因,其他政制之善良,与兵机之精奋,虽皆足以促成一统,而不能必其久长,故统一之久长,其端实全基于地理;而统一时代之地理,其枢又即管于本部。故就本部言之,大山干脉,概屈横支,区划所包,辄兼数省,诚使一隅独据,保障为劳,其长一也。滨海诸疆,多为要地,南北遥制,声息易闻,即能负固自尊,亦难久持,其长二也。江河经程,长数千里,川流所至,通道匪艰,易于结合,而不易于孤立,其长三也。自民国成立,南北同心,统一之基将基兹而永定,征之本论,三长之外,政体之改进,与物质之文明,与统一之局相系联,而历史上之宿因,盖又当缓论矣。
  (丁)分裂 反于统一者则为分裂。分裂之世,中央常无君主,而一任分裂者之自为;即有君主,而诸分裂者亦或附或不附,甚至有相率不附中央者。自周以前,列邦诸侯,对于君主,无德则叛,有德则朝,未闻有一一据地自雄,如后世所谓周末六国,汉末三国,东晋十六国,五代十国之局者。自周室东迁,由春秋而入战国,其机渐熟,而祸亦渐纷,故自周以还,战国六王,为第一次之分裂。秦亡,六国之人,纷纷立后,为第二次之分裂。西汉之末,群雄角逐,互起兵争,为第三次之分裂。三国之世,为第四次之分裂。晋室南迁,中原不守,其后遂成南北析治之局,为第五次之分裂。隋末,李密、杨玄感诸人,因而起事,为第六次之分裂。五代之世,其据地称尊者,前后共有十国,为第七次之分裂。宋人南徙临安,与金对治,为第八次之分裂。元末,张士诚、陈友谅之徒,亦皆窃土,为第九次之分裂。明之将亡,李自成、张献忠酿乱于前,福、唐、桂三藩,图存于后,为第十次之分裂。以上诸邦,除东晋、南北朝、南宋之外,分裂之期皆不过数十年而止,甚至有称王称帝未数载而即亡者,故从历史之惯例言之,其国或三,或六,或十,或十六,实则胥乘无统一政府之日,伺一时之机会,轻图自立,而皆不具一国之资格者也。设其国而果能建统一政府也,吾又何责?而无如诸分裂者之反为其他之统一政府所亡也。况夫本邦地理,于分裂为非宜,彼创为一时分裂之谋者,综其际遇,或有不同,而结局终不离于残灭,乌乎!岂非古今之殷鉴也哉?
  (三)区划 地理上之区画,非仅关系一朝也。而一朝之内,亦数有其变迁。诚以地理区画之原,全基本于政制,未有政制不善,而区画犹可不更者。本邦有史以来,地理上之区画,世有改进,今仍区别言之,先都会,次地方。
  (甲)上古至今日之都会中心 自古京师有首善之名,为全国之政府所在地。使画本部为南北二方,则建都时代之久长,南不能望北也。南方建都之区域四(湖北、江苏、浙江、四川),北方建都之区域五(河南、陕西、山西、山东、直隶),而此五区域之形势,又较南方之四区域为优。抑北方五区域之中,基于历史上地理之变迁,亦各有其优点:自周以上,利在河南,次为山东、西,次为陕西;自唐以上,利在陕西,次为河南;自明以上,利在河南,次为直隶;自清至于民国,利在直隶。五区域以内,陕西与直隶各得九百余年,河南则得一千八百余年,此后直隶奠都之年数虽不可知,而于历史上过去之年龄,究以河南一区为最久。蜀汉之于成都,东晋之于建业,后梁之于江陵,南宋之于临安,历年虽有久暂之殊,立国究异北方之便。今编为下表以见一隅:
  (乙)上古至今日之分治 地方分治之制,不自黄帝一朝始也。或谓黄帝画野分州,即为区画地方之始,不知远古大九州之传说,尚在黄帝之前,纵其时文字无征,不皆足信,而大小部落之错唇分列,实为经土设井之原,分治之起因,有不必待至黄帝之朝而始显者。黄帝以降,至于唐虞,州名之析,则始有可征。观《舜典》有肇十有二州之文,后人以其事在未平水土之前,谓彼时疆域之宏,疑非后世九州之所能尽。《禹贡》九州之区画,并不包有幽、营、并之三州,是古之分州,至禹定洪水而形势一变。其后商周两代九州综数,罔有变更,惟界域所关,或多出入。迄秦始皇统一中国,全废封建,广行郡县,列郡之多,至于四十,于是古时法制,无复留遗,而形势再变。自秦区地方为郡,汉以后俱仍其制,两汉并统以十三部,部以包郡,郡以领县,而部亦名州。西晋初世,有州十九,下列郡县,井井可稽。东晋既丧北方全部,乃立地方侨置之法,去古甚远,而析州之数亦由是而日繁。至于南北对峙之朝,州治增加,滥至二百有余,而不以为弊(后周画州二百十一),于是秦汉旧制,几乎无从规复而形势三变。隋兴,罢郡置州,复改郡。唐初,改郡为州,后州又改郡,郡再改州,要之曰郡曰州,其下固皆领县,称名略异,析治则同。惟唐分国内为十道,后又增为十五,以统诸州,方之隋制,不无差别。宋改道为路,始析为十五,末为二十六,南宋仅得十六,余悉隶金。其制,路下有府,有州,有军,府、州、军之下有县。讫于元朝,悉易宋世成规,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下区路、府、州、县四级,而县悉领于州。自元以前,曰路,曰道,曰部或州,犹合地方建置之名,至元始以官署之称区别地方,而其一省所领之范围,又甚宽广,于是隋以后之区画,至是大更,而形势四变。明自太祖再传至于成祖,定都于燕,设立南北两京,以京畿府州直隶六部外,为十三布政使司,以统诸府、州、县。清初,京畿置顺天府,外为十八布政使司,后有增至二十一布政使司,其下府、州、县之制,间有分并,以迄于亡。而世俗通称,犹沿元代行省之名,未能遽革,故民国今日,遂有主张缩小省区之计划者。抑本邦自上古以来,地方区划,久必变更,其变更之故之最大者,一见于禹,再见于秦,三见于隋,四见于元,往籍罗陈,班班可数。过此以往,第五次之变迁,或继之而起,则析疆之新治,又即在此数载之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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