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土司时,同时任用汉人官员,“以便监视箝制”。如明正统九年朝廷任刀乐硬为南甸宣抚司通判的同时,还任命汉人刘思勉为同知。清代的“改土归流”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得到实施,但由于云南的一些地区地属边远,鞭长莫及,在澜沧江以外仍保留了土司制度。 到民国元年,陆军第二师师长兼滇西国民革命军总司令李根源节制滇西文武官吏,统兵莅腾,召集各土司商议改土归流。各土司软磨硬抗,一致要求暂缓改土归流。李根源与蔡锷、唐继尧电议后,改为实行土流并治,于各土司地设行政委员会,各设弹压委员一名。南甸当时附属腾冲县,许土司保留名位,依旧承袭。此后,虽有国民政府委任的官员,但实际上他们只在名义上管理,地方的军政大权仍操在土司手中。民国20年,设梁河设治局并拟改局为县,这一举措受到土司的强烈反对,但最终设治局还是从土司手中接管了一部分政务。设治局虽然做了一些有益的事,但这种“土流并治”的政策形成了“一山二虎”。设治局将辖境划分为镇、乡,推行保甲制度。阿昌族村寨中原来的“岳尊”又有了“甲长”的头衔。群众除负担土司的课税徭役外,此时又增加了设治局的税收、公粮和门户钱等。 在民国时期“土流并治”的三十年内,阿昌族与当地各族群众一样,遭受着土司、流官、地方的剥削和压迫,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据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梁河县阿昌族中仅有中学毕业生1人,高小毕业生4人,初小毕业生11人。 在户撒,元末麓川思氏兴起,户撒和陇川都为麓川领地。明朝征伐麓川,将盖、赖两名把总留守于户撒,成为当地阿昌族人民的统治者。后户撤成为沐氏勋庒,盖赖二姓为庒头,为沐氏收租。清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清王朝废除“二年(1724年)土司内争,清王朝革除户腊撒长官司,改设火头,户腊撒地划归腾越州管辖,各种租赋均由火头收取后上缴腾越州府。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应户腊撒盖、赖二姓请求,复设长官司,仍由盖、赖二姓承袭。当时,土司向朝廷交纳了一钱,“出钱买土”,赎回户腊撒地,使其成为“爵土兼私土”,朝廷规定两土司每年各向朝廷交纳银钱70两。此外,每逢土司袭职,须向腾越厅清兵房缴纳袭职费,户腊撒两土司分别为银400两和300两,这些负担最终还是摊派到百姓身上。 户撒土官据传最先为熊姓,明正统年间转为赖罗义,赖本四川重庆巴县人柏桥人,随王骥征伐麓川有功,令守户撤任命为户撒世袭把总,其后裔于康熙年间封为长官司史。赖氏土司共传23世,他们与周边各土司世代联姻,通汉文、傣文、阿昌语。 户撒坝分户撤与腊撒两个部分,分别由两姓土司管辖。腊撒第一任土司为况本,四川重庆人,明洪武年间同赖罗义随王骥征麓川有功,授把总驻守腊撒,后裔被封为腊撒长官司史。后改“况”为“盖”,盖氏土司承袭22代,与户撒土司一样,他们也和周边土司联姻,通汉文、傣文和阿昌语。 在户撒,两姓土司的统治长达500余年。户撒长官司也和其他地区的土司一样,有一套完整的行政统治机构,有衙门、田亢、作基。衙门是土司制度中最高的行政机关,有土司、团总、师爷、保准、队长、门房等官员。土司是最高的统治者,他执掌印信,有绝对的独裁权;团总是土司的参谋人员,协助土司管理政事、判案、指挥军事;师爷为土司的文书,管理和草拟、缮写土司的所有上呈下达的文件,有时也协助土司处理一些事务,这个职位大多聘有文化的汉人充任;保准为专管收派钱粮赋税的官员,多由土司属官充任;队长为军事头目,负责管理衙门土司兵及地方兵丁的征派。平时负责土司兵的训练和衙门的警备,战时则率兵作战;门房主要负责服侍、护卫土司的安全和传呼工作。 亢是土司制度中的二级行政机构,在户撤设有10个亢,在腊撒设有5个亢,每亢有亢头一人,管理全亢事务。亢头由土司任免,不世袭,但可免交官租、杂派,在征收钱粮及其他杂派时,还可获得十分之一,亢头一般由有钱有势办事能力强的人担任。土司任命亢头时,要举行隆重的任命仪式,新亢头要大摆筵席,披红戴绿,土司当面授“扎”(委任状)。亢头受命后,须到土司衙门谢“扎”,送给土司一笔可观的钱财。 作基是亢下面的村寨头人,每村都设,由土司任免,不世袭。其职责是督促村民交纳官租及履行土司所规定的所有义务,作基还管理村寨的社会秩序,处理村内的民事纠纷,作基也免交官租和杂派。P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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