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法文化下中央政府的变革,体现为中央官署与宪法变迁的函变关系:宪法变——中央官署变,中央官署变——宪法变,文本变——实质变,人民诉求变——宪法变。在这些函变关系背后,中央政府变革的原动力是人民,基本途径是中央官署的政治实践,中央官署变革和宪法变迁呈现出法治和正当程序统摄下的良性互动关系。 经过长期探索,中国建构了近现代宪法体系,并据此组织了中央政府。然中国近现代中央官署变革历程呈现出形式上的立宪主义与实际上的“仪式化”宪法的双重特征。工具主义、文本浪漫主义和权力决断是中国近现代中央官署变革的突出特点。这种实质上的变革特点意味着,中国近现代通过宪法组织中央政府时以维护控权集团的核心利益为宗旨,宪法应当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被剥离;控权集团先于宪法存在并通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并在制宪后通过掌握修宪及释宪权来维护其核心利益。清朝以来的立宪进程昭示了“谁主导制宪比制宪程序本身更为重要”,宪法作为主权者政权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地位显赫,但作为行为规范体系顶点、其他法律规范的源泉作用却不受重视,宪法仅在凝聚人心和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工具意义上被强调,成为一种宣示意义上的国家大典。 何以如此?或许,“德命”体系下的“上下一心”(或“同心同德”)传统可资解释。“德命”体系强调政权合法性的证成不通过权力来源上的多数同意和程序原则,统治权威是在法律体系以外获得合法性证明。战争胜负检验的人心向背是“德命”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自身也靠它来证成。这种法从于政、法从于权的传统在历史传习过程中沉淀下来,极大地影响了中国近现代通过宪法组织中央政府的实践,使其呈现出形式和实质相背离的双重特点。考虑到宪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政治现象、文化现象,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我们要秉承“三个坚持、三个反对”,以求既立足国情,又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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