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剑桥中国史


作者:崔瑞德、费正清,杨品泉      整理日期:2015-11-05 11:40:38

 《剑桥中国史》(TheCambridgeHistoryofChina)是一部世界上极具影响的国外研究中国历史的权威著作,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费正清、崔瑞德任全书主编。全书共15卷,分成17冊(第5卷及第9卷分上下冊),目前已经出版1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已经翻译出版了其中11卷。
  《剑桥中国史》是一部完全由西方学者撰写的中国历史,沿袭西方汉学研究一贯坚持的严谨作风,广泛引用文献材料,注重文献的辨伪和考订。由于东西历史文化的差异,该书在许多历史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质疑,也许有的问题,是我们早已习以为常而从没有考虑过的。所有这些来自于另外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东西,必将极大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和开阔我们的视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已经翻译出版的其中11卷包括:
  **卷《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00年)》
  第二卷《剑桥中国隋唐史(589-906年)》
  第三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907-1368年)》
  第四卷《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年)上卷》
  第五卷《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年)下卷》
  第六卷《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
  第七卷《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
  第八卷《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上卷》
  第九卷《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下卷》
  第十卷《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上卷》
  第十一卷《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年)下卷》 《剑桥中国史》各卷由知名学者主编,卷内各章由研究有素的专家撰写,反映了国外中国史研究的水平和动向。在历史研究的角度、领域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两卷都有所论述时期和课题和详尽书目;并有书目介绍,评述各章有关的资料和论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已出的《剑桥中国史》的其他中译本有秦汉卷、隋唐卷、辽西夏金元史卷、明代卷、晚清两卷、中华民国史上下两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下两卷,丛书各卷皆由国外知名学者担当主编,卷内各章节亦由研究有素的专家撰写,并注意吸收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国外中国史研究的水平和动向。
  《剑桥中国秦汉史》,原为费正清、崔瑞德共任全书主编的《剑桥中国史》的第1卷,于1986年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剑桥中国史》不是按卷次先后印行的,在这卷之前,第10、11和3卷业已先后问世,并且已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翻译出来,以《剑桥中国晚清史》、《剑桥中国隋唐史》为题出版了。现在历史所的朋友们又译成《剑桥中国秦汉史》,要我在书端写几句话,我既感欣幸,又颇为惶恐。我在秦汉史方面学力有限,本没有着笔的资格,但承鲁惟一先生盛意,在本卷出书后即行寄赠,得以成为国内最早读者之一。细绎全卷,曾将一些感想写作书评,发表在《史学情报》上,其中即呼吁赶快把这卷书翻译出来。现在经过历史所各位努力,这个愿望实现了,写一篇小序确实是我的义务。
  《剑桥中国史》规模宏大,集中了西方研究中国史的许多学者的力量,本卷也不例外。全卷16章,原文多达981页,分别执笔的学者大都对章节论述的范围有长期深入的研究。例如第1章《秦国和秦帝国》的作者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退休教授卜德,30年代即已出版《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一书;第3章《王莽,汉之中兴,后汉》的作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毕汉斯,著有《汉朝的中兴》;第6章《汉朝的对外关系》的作者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余英时,著有《汉代的贸易和扩张》;第9章《秦汉法律》的作者荷兰莱顿大学退休教授何四维,著有《秦法律残简》、《汉法律残简》;第7章《政府的结构与活动》、第12章《宗教和知识文化的背景》等的作者英国剑桥大学东方学院鲁惟一博士,著有《汉代的行政记录》、《通往仙境之路》等书,诸如此类,不遑枚举。还有的学者,如法国法兰西学院的戴密微、日本东京大学退休教授西嵨定生等,更是大家所熟悉的。因此,本卷的作者阵容在西方学术界可称极一时之选,这部书也可谓西方研究中国秦汉史的结晶。
  西方对秦汉史的研究有相当长的历史。本卷《导论》对此有概括叙述,一直上溯到明清之际来华的传教士卫匡国的著作。中国的二十四史始于《史记》、《汉书》,读史者也总是从前四史入手,所以一接触中国史就是秦汉,同时秦汉在整个中国史上又有其特殊的重要位置。西方学者研究秦汉史的较多,成绩也较丰硕。看本卷所附参考文献
  目录:
  第一卷《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00年》
  总编辑序
  本卷序言
  汉代的度量衡
  汉代的帝系
  导言
  文字史料及它们的问题
  考古物证
  历史学研究
  秦汉两个早期帝国的特有的发展
  第一章秦国和秦帝国
  政治和社会背景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897?——前361年
  实行变运河,公元前361-前338年
  军事的壮大,公元前338-前250年第一卷《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00年》
  总编辑序
  本卷序言
  汉代的度量衡
  汉代的帝系
  导言
  文字史料及它们的问题
  考古物证
  历史学研究
  秦汉两个早期帝国的特有的发展
  第一章秦国和秦帝国
  政治和社会背景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897?——前361年
  实行变运河,公元前361-前338年
  军事的壮大,公元前338-前250年
  最后的征服与胜利,公元前250——前221年
  胜利的原因
  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公元前221——前210年
  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
  秦的崩溃,公元前210-前206年
  崩溃的原因
  附录一史料和现代研究
  附录二《史记》中的窜改增添部分
  附录三《史记》及其他史料的统计数字
  第二章前汉
  政治史的模式
  王朝的建立,公元前210-前195年
  汉帝国的巩固,公元前195-前141年
  时新派政策的充分发挥,公元前141-前87年
  过渡时期,公元前87-前49年
  改造和衰落,公元前49-公元6年
  第三章王莽,汉之中兴,后汉
  王莽的崛起
  王莽的统治,公元9-23年
  汉代的中兴
  后汉
  第四章政府的管理与存亡攸关的问题,公元57-167年
  明帝与章帝统治时期,公元57-88年
  和帝、殇帝与安帝统治时期,公元88-125年
  顺帝统治时期,公元126-144年
  ……
  第五章汉代的灭亡
  第六章汉朝的对外关系
  第七章政府的机构与活动
  第八章后汉的制度
  第九章秦汉法律
  第十章前汉的社会经济史
  第十一章后汉的经济和社会史
  第十二章宗教和知识文化的背景
  第十三章主权的概念
  第十四章儒家各派的发展
  第十五章后汉的儒家、法家和道家思想
  第十六章汉代至隋代之间的哲学与宗教
  参考书目
  后记
  第二卷《剑桥中国隋唐史:589-906年》
  第三卷《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907-1368年》
  第四卷《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年上卷》
  第五卷《剑桥中国明代史1368-1644年下卷》
  第六卷《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
  第七卷《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
  第八卷《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上卷》
  第九卷《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下卷》
  第十卷《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
  第十一卷《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下卷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年》要把绅士作为社会—政治的官员和作为地主这二者的作用协调起来,方法之一就是要承认个人和家庭之间的区别。简言之,各级功名按其性质来讲只能为个人所持有,而财产却是由家庭占有和传下来的。上面述及的士子文人在非经济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由个人履行的,而在一个地主所有制与家庭观念紧密连接在一起的社会里(尤其在华南),个人同时又是家庭的成员。由于财产主要不是由法律,而是靠勾通官府来保护的,士子文人—绅士就能够利用他们的政治社会身份来维护地主—绅士的经济地位。这两种起作用的成分,即士子文人—绅士和地主—绅士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加强,时常交织在一起,有时则是合二而一的。可以认为,19世纪初期的地方上层人物,首先是由一些拥有财产—主要是拥有土地的家庭组成的;其次,大部分科举登第的人都出身于这类家庭。虽然,有些功名获得者是靠个人才干而获得成功,有时,还能在社会上飞黄腾达,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家庭的支持以便在早期有时间学习和得到一个家学渊源的环境,那么能起步的人无疑只是极少数。
   地主—绅士之家似乎有一种使自己世代交替的特殊本领。与农民比起来,他们的儿子结婚要早。他们可以纳妾,他们的婴儿死亡率也较低,因此,缙绅之家,由于多子多孙,其后代产生有才之士的机会也较多。一个世家还可以同时在乡下和大城镇扎下根基,以分散它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当农村发生灾荒和骚动时,这个家庭的城镇部分可以安然无恙。而当城市里改朝换代或出现官员造成的祸害时,他们在乡下的老家却风平浪静。当发生内战或外族入侵时,双方阵营里都可以找到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而各为其主。旧中国的这些世家大族都渴望子孙满堂,十分重视维系家庭—宗族的世系。这就需要在生育和婚丧中竞尚奢华,培养与官府的交情,在教育上下本钱,使得其儿子能通过科举考试而飞黄腾达。
   因此,功名获得者的个人社会—政治作用和地主—绅士家庭的经济作用是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的;今天没有必要在地方上层的这两个分析基点作区分或选择了。虽然如此,由于历史的情况,便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解释。首先,由于1905年废除了陈旧的科举,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功名获得者;因此,地主所有制,或者至少是“外居地主经营制”,便明显地增加了,致使现代的土地革命便把土豪劣绅当做首要目标,他们仍然是地主,但是剥削性更大,而不再是地方上的社会领袖。从说明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租栈”的活动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期,这种大规模的“外居地主制”经营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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