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康德说道德与人性


作者:康德,高适     整理日期:2014-08-22 23:03:27

   《康德说道德与人性/大师思想集萃》编著者康德。“大师思想集萃”系列丛书收入阿德勒、洛克、康德、弗洛伊德、罗素、尼采、荣格、培根、叔本华、马斯洛十位大师的智慧结晶,力图向读者展示大师们的思想精华,引领读者深刻理解人的本质、感悟人生真谛、关注生活现实、丰富自己的人生。本丛书收集的作品,主要涉及思想大师们对人的本质和人生的深入思考和论述的内容,分为十卷,阿德勒著《阿德勒说自我超越》、洛克著《洛克说自由与人权》、康德著《说道德与人性》、弗洛伊德著《弗洛伊德说梦境与意识》、罗素著《罗素说理想与历程》、尼采著《尼采说天才与灵魂》、荣格著《荣格说潜意识与生存》、培根著《培根说百味人生》、叔本华著《叔本华说人间幸福》、马斯洛著《马斯洛说完美人格》。由高适编译。
  作者简介:
  康德(1724-1804),德国思想家、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著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未来形而上学导论》、《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等。
  目录:
  第一讲道德是人性的基础一、道德的价值二、道德的训练三、道德的实践四、道德与自私五、道德与幸福六、道德与良知七、道德与体验八、道德与善良九、道德的法则第二讲意志是道德的原点一、决定意志的因素二、意志的自律及其特性三、意志的动力四、善良的意志第三讲人性服从于德性一、人性的本质与特殊二、人的德性三、向善的力量四、向恶的习性五、善意的谎言六、对圆善的追求七、圆善与美德八、被尊重的人格九、圆善的格言十、圆满的概念十一、善的两种十二、善的最高条件十三、对家庭的尊重第四讲人性和道德的法则一、法则与行为二、法则与道德三、法则与意志四、法则与义务五、物理法则与自然法则第五讲实践是道德的桥梁一、实践的对象二、感性与理性的实践三、感性与理性的一致性四、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五、实践与理性六、实践与社交活动七、实践的智慧八、实践优于思辨九、纯粹实践的理论十、实践的命题十一、实践理性的对象第六讲智慧是自由人性的结果一、心灵的义务二、智慧的爱三、不朽的灵魂四、知性与超感触五、人的自身与自由六、理想与信仰七、知性与感官判断第七讲性格是本性的真实表现一、快乐与烦恼二、忍耐与勇气三、发泄与健康四、情欲与本性五、妄想与懒惰六、性格与气质七、性格与血质八、性格与容貌九、性别的特性十、民族的特性第八讲艺术、法理与人性的链接一、模仿与鉴赏二、语言的艺术三、理念与兴趣四、法理与伦理五、感情的需要六、享乐的方式七、感觉与想象八、崇高感与敬畏感九、法理与因果如果自然以很少的同情置于这个人或那个人的心肠中,又如果这
  个人或那个人气禀上是冷淡的,而且他对别人的痛苦是漠不关心
  的,或许因为他是备有这种坚忍和刚毅的特别天禀,而他设想或甚
  至要求别人也必有这样的天禀——这样一个人一定不会是天生卑劣
  平庸之辈——但是,如果他根本不适合于做一个慈善家,难道他终
  不会在他自己身上找到一个根源给他自己一种更高的价值,就比天
  生好性情的气质作成的人的价值远为更高的价值吗?这毫无疑问是
  能的。在这里,品格的道德价值凸现出来,这种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
  高的价值,也就是说,他并不是从性好而施惠,是从义务而施惠。“去寻求自己的幸福”是一种义务,因为对于自己的情境不
  满意,这不满意就变成大的诱惑,即“诱惑着去违犯义务”的诱
  惑。但是在这里,一切人对“幸福”原已具有最强烈而切挚的性
  好,却并没有注意到义务,因为在此幸福的观念中,一切性好被
  结合于整体中。但幸福的箴言也常是这样的一种格言,它大大地
  干扰了某些性好,而同时一个人对于幸福不能形成确实的概念。
  因此,一个简单的爱好,即“在关于它所许诺的方面以及在关于
  它被满足时间方面都是十分确定的”,它往往能压服那类流动浮
  泛的观念,例如说,一个痛风的病人,他能自行选择去享受,他
  不会把当前享受牺牲于那一种幸福的期待。即使在这种情形下,
  如果对于幸福的一般欲求不曾影响他的意志,又设想在他的特殊
  情形中,健康在这估计中不是必要的因素,那么在这里如同别的
  情形一样,仍存有这个法则,即他绝不可从爱好增进其幸福,只
  应从义务增进其幸福,因此,他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无疑地,我们也必须根据这些去理解《圣经》中的那些语
  第一讲
  道德是人性的基础
  句,即我们被命令着去爱我们的邻人,甚至去爱我们的仇敌的那
  些语句。因为当做一种情绪看的爱是不能被命令的,它只为义务
  的缘故而施仁爱那就可以被命令。这种为义务之故而施爱的爱,
  即使我们不为任何爱好所驱迫,甚至被自然而不可克服的厌恶所
  排拒,他不能不为。这是一种实践的爱,不是感性情绪的爱;一
  种位于意志中,而非位于感性中的爱;一种位于行动的原则中的
  爱,而不属于柔性民情的爱,只有这种爱才能被命令。“这样,道德第一命题是:要想有道德价值,一个行动必须
  是从义务而完成。”第二命题则是:由义务而完成的行动并不是从目的而引生出它
  的道德价值,而是从那“它由之以被决定”的标准引生出它的道德价
  值,因此,它并不依靠行动的对象(目的)的实现,只依靠那“行动
  所由之而发生(而完成)”的“决意的原则”,而不愿涉及欲望的任
  何对象。在我们的行动中,我们心中所有的目的,或行动的效果,都
  不能给予行动以任何无条件的或道德的价值。行动的价值,如果它
  不存在于意志中也不存于涉及意志所期待的效果中,那它能处于什
  么位置呢?它并不能处于任何别处,它只有处于意志的原则中,而
  不顾及为行动所能达到的目的。因为意志正立于它的先验原则和它
  的经验动力之间,就好像植立于两路之间,而又因为它必须为某物
  所决定,所以当行动是从义务而作成时,意志必须为决意的形式原
  则所决定,对这种情形,每一个物质原则都已从它身上被抽去。第三命题,即作为前两命题的后果,我把它表示为:义务
  是“从遵循法则而行”的行动的必然性。我可以对一个对象,即
  “作为我所设拟的行动的结果”的对象,有爱好,但是我绝不能有尊敬,因为这样一个对象是意志的一个结果,而不是意志的一
  个活动。同样,我也不能对爱好有尊敬,无论这爱好是我自己的
  或是别人的。如果是我自己的,我至多只能赞许它;如果是别人
  的,有时我甚至喜爱它,即是说,视它为在我自己的利益上是可
  取的。只是那“当做一个原则,绝不是当做一个结果,而与我的
  意志相联结”者——单只是那“不曲意顺从我的爱好,但是驾驭
  爱好,或至少在选择的情形中,把爱好排除而不计算在内”,那
  法则本身,才能算是一个尊敬的对象,因此,也才能算是一个命
  令。现在,一个从义务而做成的行动必须完全排除性好的影响,
  以及与性好连同的“意志的每一对象”,这样,已没有东西留存
  下来能决定意志,除了在客观上的法则,以及主观上对这实践法则
  的纯粹尊敬,因而结果也就是这样一个标准:我应遵循这法则,即
  使这法则阻碍了我一切的爱好,我也会义无反顾地遵循它。这样,一个行动的道德价值并不处于从行动所期望的效果
  中,也不处于那“需要从这所期望的效果中以借得其动力”这样
  的行动的任何原则。因为这些效果——一个人自己感觉的舒适,
  甚至别人幸福的增进——都可因其他原因而达到,对此,自然也
  不必需要理性存有的意志。可是就单在此理性存有的意志,那最
  高的而且是无条件的善才能被发现。根据这个,“我们称之为道
  德的善”的那种出类拔萃的善只能存于法则自身的观念中,这法
  则的观念只在一个理性的存在中才有可能,而且绝不能存于任何
  别的地方;只要当这法则的观念决定意志,而不是所期望的效果
  决定意志时才有可能。这个卓越的善早已存在于依此观念而行的
  人身上,我们绝不要去等待它开始出现在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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