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对犯罪论的影响


作者:叶建勋     整理日期:2014-08-22 22:31:26

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派的文德尔班、李凯尔特、胡塞尔等,都主张人不仅是目的性存在,而且是理性和感性的综合体。有了人,才有价值;有了人,世界才是活的;坚持人是目的性存在,才不会湮没于物质的纸醉金迷。
  从价值哲学出发,对人的惩罚就不再是为了震慑他人,而是用犯罪人自己的法惩罚他自己,惩罚他才是对他主体性的尊重。从价值犯罪论出发,人的行为都体现其内心价值倾向,因此,当医生以治疗目的抚摸女性躯体时,不予惩罚;当其以奸淫目的抚摸时,则予以惩罚。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但控制风险不能以牺牲人的主体性和自由为代价。因此,价值哲学的最新结论是,尽管厦门公交车爆炸案的后果很严重,但不能成为坐公交车要安检的理由,否则人就更难找到自己回家的路,而只是迷失在现代化大街上并被有序摆放的木偶。
  作者简介:
  叶建勋,1975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鹿邑县,中共党员,1997年毕业于河南省教育学院,2003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毕业,2008年香港大学法学院英美法硕士毕业,2011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毕业。2003年进入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从事财政、税收、银行、证券、发展改革、海关、统计等领域的立法,同时专注于法学研究,迄今已经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2011年9月考入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就读至今。
  目录:
  第一章导论
  1.1论题的提出
  1.2研究现状
  1.3本书的理论架构
  1.4本书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价值哲学
  2.1价值哲学的背景
  2.2价值哲学的内容
  2.3价值哲学与犯罪论的关联
  2.4本章小结
  第三章价值哲学对德国主要犯罪论体系的影响
  3.1犯罪论体系
  3.2古典犯罪论和新古典犯罪论的区别
  3.3价值哲学对新古典犯罪论的影响
  3.4价值哲学和其他犯罪论体系的关系第一章导论
  1.1论题的提出
  1.2研究现状
  1.3本书的理论架构
  1.4本书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价值哲学
  2.1价值哲学的背景
  2.2价值哲学的内容
  2.3价值哲学与犯罪论的关联
  2.4本章小结
  第三章价值哲学对德国主要犯罪论体系的影响
  3.1犯罪论体系
  3.2古典犯罪论和新古典犯罪论的区别
  3.3价值哲学对新古典犯罪论的影响
  3.4价值哲学和其他犯罪论体系的关系
  3.5本章小结
  第四章价值哲学与中国主要犯罪论体系
  4.1价值哲学和“四要件说”的关系
  4.2价值哲学和“两阶层说”的关系
  4.3价值哲学和“新三阶层论”的关系
  4.4本章小结
  第五章价值哲学与犯罪论体系的解释
  5.1价值哲学对犯罪论的解释
  5.2价值哲学下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5.3价值哲学下的违法性
  5.4价值哲学对有责性的解释
  5.5价值哲学对共犯问题的解释
  第六章结论
  6.1本书的基本结论
  6.2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
  参考文献
  致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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