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判文从文体上说属于骈文,此后相沿不改,即使经唐、宋的两次古文运动之后依然如此。判文又是一种应用文体,然现存唐判却不完全是判断狱讼之作。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说:“唐制,选士判居其一,则其用弥重矣。故今所传如称某某有姓名者,则断狱之词也;称甲乙无姓名者,则选士之词也。要之执法据理,参以人情,虽曰弥文,而去古意不远矣。独其文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拈弄辞华,不归于律格,为可惜耳。”徐氏在这垦区别了案判和试判,并对唐代判文讲究对偶和引用故实表示不满。《唐代判体文研究》的作者谭淑娟根据唐代文献,以判文的功能和制判的目的,将唐判分为三类,即案判、拟判和杂判。拟判中包括试判和为应付科考的习作,杂判则为非正式处理案件之作,随意性较强,内容五花八门,实际上更具文学性。这种分类与论断,完全符合唐判的实际情况。 谭淑娟的《唐代判体文研究》是目前学术界全面研究唐代判文的第一部,不仅对唐代的判文文献作了全面的考察和评价,而且对唐判的种类和用途、判文和科举的关系、各类唐代判文的文学特质及成因等各个方面,作了细致的考察、分析和准确的论述,得出的结论完全禁得起推敲。从全面和系统性的角度来说,这部著作填补了关于唐代判文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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