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凝结、保留和传递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情感、经验和智慧,是民族文化认同的基础,是构成民族精神家园不可或缺的重要源泉。在一个国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民族精神的凝聚和延续,对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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