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法哲学系列之一 本书简介: 内容简介本书主要关注于法的拘束力的根据或来源问题。作者认为,首先,在对于凯尔森学说的理解过程中,基础规范的预设可以被认为是建构了实定法的规范性来源,其次,这种对于凯尔森学说的理解提出了超国家的和可以直接适用的法以及其它规范的正当性问题。围绕基础规范所存在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如下问题的回答而获得解决:(1)谁预设了基础规范?(2)可以采取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为基础规范做辩护吗?(3)这个预设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本书对于哈特的学说进行了考察,认为内在视角的观点本身是摇摆不定的,并且认为,法律论证的最终尺度在于大众对于法律的观点。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作者对欧洲法庭同各成员国的法庭之间的关系中所隐含的危机进行了考察,认为,本书第二部分中所提出的基础规范作为法律论证的基本预设的观点在当下时期可以通过引入民主制来发挥效力。 作者简介: 李佳 湘潭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律师;研究领域:西方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目录: 缘起/ⅰ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ⅰ 致谢/ⅰ 中译本说明/ⅰ 缩略语表/ⅰ 导读/ 1?著述要旨/ 2?术语和学说/ 2?1有效性/ 2?2可适用性/ 2?3合法性/ 3?方法和限定/ 4?结构/ 第一部分传统理论:凯尔森v?哈特缘起/ⅰ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ⅰ致谢/ⅰ中译本说明/ⅰ缩略语表/ⅰ导读/1?著述要旨/2?术语和学说/2?1有效性/2?2可适用性/2?3合法性/3?方法和限定/4?结构/第一部分传统理论:凯尔森v?哈特导论/第一章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学说/简介/1?1纯粹法学中的基础规范(1960年)/1?1?1行为规范和/或资格规范/1?1?2“有效性的基础”与“有效性的证成”/1?21960年之后凯尔森对其学说的解释/1?2?1“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1960年)/1?2?2“法律的自我规定”(1963年)/1?2?3“宪法的功能”(1964年)/1?2?4“斯通教授与纯粹法学”(1965年)/1?3小结/第二章哈特的承认规则学说/简介/2?1承认规则——一个资格规则,一个概念规则,还是一个义务强加规则?/2?1?1一个资格规则?/2?1?2一个概念规则?/2?1?3一个义务强加规则?/2?2承认的瞬间/2?3小结/第三章学说的选择/第二部分法律意识第一章基础规范的预设(Ⅰ)/1?1凯尔森关于基础规范遵守主体的观点/1?2“预设”的重构/1?2?1佩策尼克:基础规范的转化/1?2?2拉兹:法律人/1?3基础规范预设所产生的结果/1?3?1凯尔森的术语/1?3?2对“应当”的描述性提及/1?3?3对“应当”的描述性使用/第二章基础规范的预设(Ⅱ)/2?1认知的内在性与意志的内在性/2?2“坚定的”法律陈述与“超然的”法律陈述/2?3“融合的”模式/2?3?1“融合模式”的标准/2?3?2“主流律师”的观点/第三章总结和结论/第三部分凯尔森和后凯尔森时期导论/第一章规范的冲突/简介/1?1冲突的类型/1?1?1逻辑上的不兼容性/1?1?2实践上的不兼容性/1?1?3规范上的(评价上的)不兼容性/1?2规范冲突的结果/1?2?1结果1:相互冲突的两项规范,其中一项必然是无效的/1?2?2结果2:相互冲突的两项规范都是有效的,然而其中只有一项是可适用的/第二章可直接适用的欧共体法律/简介/2?1欧共体法律的宪法化:过程与结果/2?1?1“欧盟的视角”/2?1?1?1自治原则/2?1?1?2优先原则/2?1?1?3直接适用原则/2?1?1?4总结和暂时的平衡/2?1?2欧盟的“基本宪章”/2?2传统的“法律体系”观v?“欧盟的视角”/2?2?1一元论视角/2?2?1?1从一元论视角看自治原则/2?2?1?2从一元论视角看优先原则/2?2?1?3从一元论视角看直接适用原则/2?2?2二元论视角/2?2?2?1二元论体系/2?2?2?2二元论对欧共体法律三大原则的态度/第四部分为何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导论/第一章超越国家层次的民主/第二章欧共体法律的基础规范/第三章展望/参考文献/1?专著、选集等/2?论文/3?文集/4?判例(欧洲法院)/5?与脚注相关的其他作品/人名索引/主题索引/前言在有关规范性的起源和演进的众多理论当中,迄今为止发展最为完善的当属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它是最丰富且最具逻辑性的理论。凯尔森意图从内部出发重构法律,旨在将法律构建成封闭的、连贯的、动态的系统,并且这个系统是由有等级秩序之分、有约束力的规范组成。但要想这种重构获得成功,凯尔森就必须超越实在法体系,去寻找一个法律之外的、非实在性的规范——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理论出现在凯尔森《纯粹法学》第2版,以及他1960年以后的部分主要著作当中。为了将法律理解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必要预设一个基础规范。借助基础规范理论,凯尔森提出了有关规范性来源的合理论证。法律体系中的基础规范,是法律论证过程中一个概念性的前提预设,所以它也被理解成是整个法律体系有效性的终极“根据”。 本书阐述的主题是法律约束力的渊源和基础。在本书中,作者不仅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的抽象理论进行了梳理,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后凯尔森时期,他以一种辩证发展的视角去在有关规范性的起源和演进的众多理论当中,迄今为止发展最为完善的当属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它是最丰富且最具逻辑性的理论。凯尔森意图从内部出发重构法律,旨在将法律构建成封闭的、连贯的、动态的系统,并且这个系统是由有等级秩序之分、有约束力的规范组成。但要想这种重构获得成功,凯尔森就必须超越实在法体系,去寻找一个法律之外的、非实在性的规范——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理论出现在凯尔森《纯粹法学》第2版,以及他1960年以后的部分主要著作当中。为了将法律理解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必要预设一个基础规范。借助基础规范理论,凯尔森提出了有关规范性来源的合理论证。法律体系中的基础规范,是法律论证过程中一个概念性的前提预设,所以它也被理解成是整个法律体系有效性的终极“根据”。 本书阐述的主题是法律约束力的渊源和基础。在本书中,作者不仅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的抽象理论进行了梳理,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后凯尔森时期,他以一种辩证发展的视角去理解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并尝试着解读近现代欧盟(欧共体)法律理论所面临的新现象。作者意在努力保持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普适性。因此,本书颇具时代感,不失为将经典抽象理论与当代法律实务进行有机结合的有益尝试。本书是作者在瑞典隆德大学的博士论文,隆德大学是瑞典最负盛名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最大的教学研究高教机构之一,也是世界百强大学。 纯粹法学的独特论证方式,在根本上有别于德意志古典法学的立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德意志古典法学的对立面出现的。之所以迻译此书,正是为了揭示这一实证主义时代集大成的法律思维方式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偏离了德意志古典法学传统,尽管同时我们也有必要意识到,这一体系又是建立德意志古典哲学尤其是新康德主义的哲学思想之上的。 李佳 2013年3月于北京柳芳寓所在有关规范性的起源和演进的众多理论当中,迄今为止发展最为完善的当属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它是最丰富且最具逻辑性的理论。凯尔森意图从内部出发重构法律,旨在将法律构建成封闭的、连贯的、动态的系统,并且这个系统是由有等级秩序之分、有约束力的规范组成。但要想这种重构获得成功,凯尔森就必须超越实在法体系,去寻找一个法律之外的、非实在性的规范——基础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