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与明代政治》的内容提要如下: 明代是一个灾害频仍的朝代,在其277年的历史中,发生了五千多次自然灾害。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以往学者所作的统计,真正达到了“旷古未有之记录”。这一时期的灾害除了具有数量多、频率高的特点之外,还呈现出空间分布广、地域分布衡、后期重于前中期、北方重于南方等特征。频发的、严重的自然灾害除了与自然因素、生态因素等有关外,败、国家救灾能力的减弱、水利的失修、政策的失当等因素都对其施加了重要影响。 为备灾、救灾,明王朝在承继前代荒政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备灾、救灾制度。从整体上看,明代的荒政建设应该说是相当完善的,无论是救灾程序,还是备灾、救灾措施;都达到了当时*为完善的程度,它不仅是明代备灾、救灾的制度保证,同时也 是明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明代荒政建设逐渐发展的过程中,荒政立法逐步加强,荒政监察也趋于强化。然而,明代的荒政也存在着诸如制度僵化、程序冗长等弊端。而且,随着明代中后期财政状况的日趋恶化、败的日渐加剧,备荒仓储日益衰败,荒政形同虚设。由此,不仅明代荒政的特点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对备灾、救灾工作也失去了应有的保障作用。 灾害影响着明代的吏治,而吏治又影响着明代的备灾和救灾工作,并*终影响着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灾害在明代依然被视为上天的谴告,频发的、严重的灾害往往触动统治者敏感的政治神经,他们在消弭天谴的政治任务面前,在“人事修,天灾弭”的思想熏陶下,将整顿吏治作为消弭灾谴的重要工作来做。明政府不仅加强了救灾官员的选任与考核,而且对于救灾中的吏治腐败问题也关注。与此同时,在“灾异天谴说”的影响下,明政府一方面主动加强对整个社会吏治的整顿,另一方面在官员因灾上言的推动下、在大臣因灾避位的传统之中,对人行调整。 尽管这种因灾整顿吏治对整个明代的吏治建设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天谴的威慑之下,往往日常法律和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和对象,其影响不容小觑。反过来讲,吏治的清明与否也与灾害关系很大。在明前期较为清明的吏治状况之下,各级官员会积极投入到备灾、救灾活动中去,结果往往有灾而,降低了灾害的发生频率。在中后期日趋腐败的吏治状况下,各级官员漠视民瘼、消极懈怠,甚至贪污腐化、中饱私囊,结果形成无灾变有灾、小灾变大灾的异常局面。 灾害还推动着明代政局的。作为一种态的事件,灾害发生后,尤其是严重的灾害发生后,政治事件或政治活动往往受到扰动。在“灾异天谴说”的影响之下,明代皇帝往往为弭灾而主动收敛或被迫收敛手中的权力,因此灾害起到约束和监督皇 权的作用。另外,明代大臣们也往往将灾害当作一种政治资源和政治手段加以利用,他们借着因灾上言的机会,或指陈时弊,或弹劾官员,或打击异己,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种情况下的灾害似乎已经了其原有的自然属性,成为一种政治资源和手段,或者说是一种政治工具,对政局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从明代政治史上看,无论是成化间西厂的罢设,还是嘉靖间的首辅之争;无论是万历初张居正柄政,还是万历间罢矿税使之争等政治事件,从中都能看到灾害的影子。尽管灾害的影响和推动不是政局的因素,但它的确是不可忽视的。它就像一双有形或无形的手,推动着明代政局的。 灾害造成了明代严重的社会动荡,并*终促使明王朝走向覆亡。明代前、中期的灾害在破坏力上虽不及明后期,但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激化了矛盾,形成流民问题,发展到形成大规模的流民,严重削弱了明政府的统治基础。而明后期惨 绝人寰的灾荒,尤其是明末旱、蝗、疫灾三位一体的打击,使得整个面越发不可控制,农民的烽火燃遍了陕北大地而蔓延到几乎整个中国。在明末严重灾害的持续推动下,农民军日渐壮大,*终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将灾害对社会政治的冲击力发挥到了。 总之,明代灾害与政治是一种相互促动、相互影响的关系,频发的灾害有着政治因素的作用,荒政建设本身也是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灾害对明代的吏治、明代政局的、明代的社会动荡等方面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些影响无疑都推动 了明代历史程。 本书通过对明代灾害的深入研究,探察明代社会政治及其走向,涉及了灾害与明代吏治、灾害与明代政局演进、灾害的发生与明代社会动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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