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本研究国家权力的理论著作,作者通过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重要性,通过管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揭示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本书作者秉持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首先回顾了国家与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作品中的重要性,认为黑格尔与马克思都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辅相成,它们之问是一种辩证的关系。当然他们两人的立场不一样。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摒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将社会从二元对待中革除了。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那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关系得到了恢复,但是丧失了辩证关系的本质。福柯的观点也可以算作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但是具有强烈的后现代性。他强调社会的作用,实际上摒弃了国家,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作者通过考察英国国家发展的历程,认为应该恢复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本质,自由主义者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起来,强调二者截然分立,河水不犯井水,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马克思的后继者摒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偏废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方也是行不通的。作者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辩证关系是通过现代社会的管理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法律则是这种机制的内核。作者将这种管理机制称之为建构权力,其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建构法律主体、塑造市场和扬弃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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