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介绍

腐败与制度之笼


作者:杨绪盟     整理日期:2018-11-19 02:18:40

  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公认的“顽疾”。
  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
  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制度不健全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必须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本书深入分析了国外部分反腐案例,从建立和完善具体制度方面的角度进行考量,期望能给中国当前的反腐工作一些启发和思考。
  今年初,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表达了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更让全国人民也对惩治腐败充满期待和信心。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公认的“顽疾”。腐败问题,并非今日才有,也并非中国独有,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目前,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我们依然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领域中的腐败问题还相当严重,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而严峻。究其原因,许多人归咎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或人性的弱点等。但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便会发现,腐败的广度、深度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它所处制度环境的好坏。事实上,综观古今中外的反腐败历程,曾经不断出现过所谓严刑反腐、运动反腐、高薪反腐制度等各种尝试,虽然一时取得成效,但往往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死胡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反腐被证明是zui行之有效的反腐方式。只有建立科学严密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形成科学的权力授权和制衡关系,通过规章条例更重要的是组织体系上的完善,才能使制度产生整体的同向的合力,有效、稳固、长期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依靠制度建设根治腐败是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容,而早在2005年1月中央制定并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就指出,制度不健全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提出要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达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但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不仅不是产生腐败的源头,而且恰恰是从根本上治理腐败问题的制度保障。2014年1月13日至15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进一步强调,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然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有识之士意识到,闭门造车、闭目塞听断然搞不好反腐败工作,我们必须以宽广的胸襟和视野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有益经验,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才能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有鉴于此,本书试图深入分析国外部分反腐案例,从建立和完善具体制度方面的角度进行考量,试图论述如何真正能够使党员干部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问题,通过惩戒、防范机制,使领导干部能自觉敬畏权力、慎用权力,真正做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断提升我国的廉洁环境。2014年3月,中央纪委内设机构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将原有机构整合成“国际合作局”,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等,加强国际间在反腐方面的合作力度。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一直在进行,中央纪委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平台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从长远看,国际反腐败的合作是一种趋势。本书着重分析了部分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上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diyi,美国的弹劾制度。美国独立后,弹劾制作为民主传统被写进宪法,并演化为立法监督行政、司法的重要机制,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维护权力分立和制衡体制起到重要作用,使得国家反腐无禁区,即使贵为总统、州长、法官也免不了失去名誉、下台甚至是铛锒入狱的命运。弹劾制度在美国表现出其独特的政治魅力。第二,法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巴尔扎克早年说过的一句话,“在法国,报刊是国家的第四权力。”法国是世界上新闻舆论监督zui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艰难的发展历程,以及当今相对先进和成熟的制度、机制都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三,英国的党际监督。英国的政党制度,在其制度设计和发展过程当中,比较注重政党之间的监督,即党际监督,让腐败问题在政党层面上得到遏制。英国的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政党制度的民主监督作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在亚洲,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全面、系统,堪称典范。财产登记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反腐利器,素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美誉。作为一项比较有效的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制度,有助于建立透明的行政环境,增强社会对官员的监督,为当代许多国家广泛实施。第五,德国的反腐败立法。德国是一个传统的法治社会,严谨的规则体系和立法使人们自动按照规则行事,使得德国在治理官员腐败上有法可依,惩处得当。一方面,德国把廉政法制建设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另一方面则力图将立法做到严密具体。德国防治腐败的机制和举措,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即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机制、制度的建设,既治标又治本。当然,中国肯定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清除腐败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反腐制度建设也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基础。但我们仍然相信,民主、法治、监督与现代制度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所介绍的西方经验作为“它山之石”,定有其现实意义。本书diyi章、第三章由杨绪盟同志撰稿;第二章、第五章由黄宝荣同志撰稿,第四章由外交学院青年教师葛英同志撰稿;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媒体报道,特别是郑宪、邱永文、于迎丽、刘想树、李秋高、张怀海、李征等同志的有关论述给了作者很多启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成书仓促,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各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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