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这一制度就得以建立,甚至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早。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在与时俱进,其内容在不断丰富发展,实现途径在不断增加拓宽。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政治协商制度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协商民主的推进。协商民主的实践当然早已有之,但作为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则是近年的事。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先后指出,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党际协商和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结合自己的国情形成、发展和完善的,为其他协商民主形式搭建了制度框架、提供了资源支持和经验借鉴。学术界对党际协商的概念要素、历史演进阶段、功能作用、存在的问题和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阐述,提出改进和完善党际协商,应从加强制度建没、推进程序建设、构建半台、提升能力等方面着手。在政协协商民主方面,研究重点表现为政协协商与人民政协和三项职能的区别联系,发展脉络、定位、特色,主体的界定与权责划分,在基层、立法、利益表达等领域的拓展。针对政协协商在实践中法理依据缺乏、已有制度比较原则、界别代表性不足、委员产生不透明、协商过程民主性不够等问题,《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的研究成果也从理论上作出了分析,提出了发展路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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