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纯粹的私法概念,具有法定性和技术性。人格是能够成为私法上主体的资格,是以公法规定为前提的私法概念。权利能力是人格的体现和标志,有人格者必有权利能力;人格则通过权利能力得以充实。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能力可能存在差异。反思传统理论,重新定位权利能力,摒弃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采人格与权利能力并存的模式。 由张善斌所*的《权利能力论》一书的前两部分,即“权利能力之源头——罗马法上的人格”和“权利能力之形成——从人格到权利能力”的初稿完成于 2010年2月,全部初稿完成于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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