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又译作“形象权”,其概念发端于美国,泛指自然人商业化使用其自身各类人格要素(如姓名、肖像、声音等)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zui典型的使用方式如广告代言。公开权脱胎于隐私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今日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书以“公开权”这个美国法下的新兴权利为切入点,结合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如英国的仿冒之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人格权的商品化),试图通过对公开权及其类似制度的全面剖析和比较,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改革,特别是人格权法的完善提供启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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