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亲身体尝,是指日用消费品生产者的主要相关利益获利人在日常消费中应主要使用该生产者生产的日用消费品,通过自证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公示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亲身体尝的义务;自证应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并放置网络等媒体公示。国家相应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组织以及广大消费者主要运用互联网对此监督管理。顾继东、秦悦民*的《亲身体尝--互联网思维下的消费者保护》以现代法理为依据,恰当运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中国传统观念,得出生产者亲身体尝是取信于消费者的*为朴素的方法,可从源头保证食品等日用消费品的产品质量,相应增强生产者及其主要相关利益获利人的道德责任心。同时该法强化了互联网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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