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刑法现代化思潮的不断推进,少数民族习惯法受到了极大的排斥。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理论探讨与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并不必然等于它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地位。在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仍然在某些领域相当顽固地坚守着自己的阵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实例。面对着少数民族习惯法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当地司法操作人员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会考虑灵活的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以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同时缓解当地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案件审理带来的压力。但是因为缺少这方面的正式制度安排,使基层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司法操作时只能遮遮掩掩,小心翼翼地行走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边缘。针对这些情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本书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研究,阐释刑法视野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存在的必要性,探讨少数民族习惯法进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正式渠道与方式。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建设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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