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当前的国际投资法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不但导致了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紊乱,也冲击着*惠国条款适用的法理基础。从法律实然的角度来看,由于“同类规则”和“更优惠待遇”规则的条件不能满足,故*惠国条款不应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从法律应然的角度来看,将*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对平等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造成了冲击,也对投资者母国、东道国、国际仲裁程序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这严重背离了缔约国的缔约目的,也严重损害了*惠国条款的健康发展。因此,除非得到缔约国的明确认可,否则不应将*惠国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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