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在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检察官从来就不是单纯作为诉讼的原告而存在,而是发挥着多元化功能,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已经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将其定位为审前程序的监督者、裁判者和救济者,体现在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接受和处理申诉、审判程序监督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也是在审前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把关的刚性手段。 然而,如何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落到实处,是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进行研究的问题。为此,就要首先解决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然后再设计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也需要考虑,如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证据如何排除的问题。所以,这是一个较为庞大的课题,需要刑事诉讼法学界、检察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本人作为检察理论工作者中的一员,对这一问题具有浓厚的学术兴趣,故不畏粗浅,就其中的相关问题整理成册,以供学术界和实务界批评。 首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主体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证成,这是《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的基础部分。根据域外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可以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证明,检察机关作为排除主体是有据且可行的,并且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在理论上还有自我创新和发展的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