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它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检察制度该如何予以建构,这又不能不回归到人的问题。质言之,一个合理、科学、高效的检察制度,应当在尊重人的本能、情感和能力的基础上予以构建。正如休谟在《人性论》里所说的那样:“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科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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