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的道德世界》编著者许建良。 在中国,德治的深厚传统是为众人所认同的,法治的缺失也是为人铭心的事实。不过,无法否认的客观实在是,在先秦百家齐鸣的合唱中,有一个与众不同却又是不可或缺的音符,就是法家,“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日‘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书·艺文志》)。显然,法家是与儒家式仁爱相悖的一种治理社会的思想追求,其主要的根于是“务法”而“不务德”;“不务德”当然不是否定道德,而是在法度与道德关系坐标里的主次上,主张应该以法度为主,而不是仁义道德②,“可以肯定,对孔子和孟子来说,圆规、矩尺和法并非强加于人的样式,至少不是强加于君子身上的样式。它们是君子自觉要求与之保持一致的标准或规范性模式……‘法’这个词内蕴的强制性含义很可能随着法家的兴起,随着刑法以及所有的制度性模型都朝向强制的方向转变而得到了强化”,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先秦法家的道德世界》编著者许建良。 《先秦法家的道德世界》内容提要:作为断代的中国道德思想史专题研究成果,本书以先秦诸子百家时代诗意般金灿绚丽的美妙文化乐章为背景,在对《管子》、商鞅、韩非等道德思想进行个案整理的基础上,通过“道德坐标的原点————万物”、“道德的内外基础————趋利和为非”、“道德的目标设计————实用”、“道德的动力机制————智力”,“道德实践的轨道————因循”这五个层面,依归世界汉学研究的时代轨道,在多元的坐标系中对法家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量度和探讨,揭示了法家道德世界的内在精神实质。认为法家之所以为法家的标志性概念是“理”,“法”只是重要概念;法家精当地把握住了人性“为非”的现实,开辟了“法以遏之”的社会治理的新实践;推重因循、实用和智慧,反对“大费”,讲究效益,对此的重视和开发利用,正是2l世纪实现持续有效发展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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