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哲学是一个庞大而精密的体系。书稿在把握黑格尔整体思想的基础上,对其晚年的《法哲学原理》中所论述的人格(论)思想进行批判性分析,从中看到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意义。黑格尔晚年的《法哲学原理》可以看作是一部以人格的自由本质为立足点的伦理学和社会学。这里讲的法哲学不仅是关于成文的法律和国家哲学的学说及关于社会伦理正义的理论,同时也是他关于人类的自由本质否定性发展过程的人性、人格理论,以及他对社会、民族和国家本质及发展过程进行理论反思所达成的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在这里,黑格尔首先把自由意志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在社会历史领域,他把自由、精神和理性当作是同一的概念。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系统梳理,书稿指出,黑格尔从人本身、人性、人格的本质规定的考察出发去探索各种哲学问题,这个方法论基础具有了一种人道主义哲学历史观和价值观的元素;其法哲学体现了他对人性、人格的自由本质上关联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存在发展,关联着人类历史进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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