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峰编著的《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立基于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对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从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上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研究。本书核心命题的立论根基主要是康德和黑格尔的理性的自由观和法哲学。核心论点立基于人格的定义上,即人格是指以自我规定性的能力为基质的同一性表象。而人格这一定义的根基在于自由。自由从本源上讲是一种自我规定的能力。本体论上的法作为一种自由意志的存在,承担着高贵的历史使命: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即法哲学必须承担起使人现实地拥有人的尊严和自由、享受“真实的人的法权”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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