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中文首译本。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全书》(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组成)的最后,也是最高和最难的部分。原书除绪论外,划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大篇,依次阐述了:(1)人的精神从与动物意识无别的自然精神发展成为自由精神的历程;(2)人的自由意志在人与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世界历史发展中实现的历程;(3)人的精神在世界历史中通过艺术、宗教、哲学达到绝对自由境界的历程。本书是完整地把握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联系、人学实质和深远影响的重要著作,其主观精神篇可说是黑格尔关于人的心灵和认识的具体发展的惟一专著。本书是学习和研究黑格尔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近现代西方哲学及其相互关系的学人所不可或缺的西方古典哲学名著。本书译文力求切合原著原意,为了帮助读者阅读,书前附有“译者导言”;书中增添了必要的注释;书后附有中德对照索引。
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德国最伟大哲学家之一。是德国哲学中由康德启始的德国古典哲学运动巅峰,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 1770年8月27日生在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加特一个官吏家庭。 1780年起就读于该城文科中学,1788年10月去图宾根神学院学习,主修神学和哲学。 1793年─1796年在瑞士伯尔尼一贵族家中担任家庭教师,1797年末─1800年在法兰克福一个贵族家庭里担任家庭教师。 1800年到耶拿,与谢林共同创办《哲学评论》杂志。次年成为耶拿大学编外讲师,四年之后成为副教授。 1807年出版他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现象学》。 1808至1816年,他在纽伦堡当了八年的中学校长。在此期间完成了《逻辑学》(简称大逻辑)。 1816~1817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 1817年,出版《哲学全书》,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1818年后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并于1829年当选柏林大学校长,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 1829年,黑格尔被任命为柏林大学校长和政府代表,1831年死于霍乱。他在柏林大学的讲稿死后被整理为《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和《宗教哲学讲演录》等。 译者杨祖陶 ,男,教授,博士生导师,1927年生于四川达川市。1945年入西南联合大学哲学系,师从金岳霖、汤用彤、贺麟、郑昕、洪谦诸教授,1950年于北京大学哲学系毕业(文学士)后留校任教。1959年调武汉大学哲学系任教。1982年被评为教授,1990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顾问,湖北省哲学史学会名誉会长。现今著名康德、黑格尔研究专家邓晓芒的导师。
目录: 绪论 精神的概念 划分 第一篇 主观精神 A 人类学 灵魂 a 自然灵魂 b 感觉灵魂 c 现实灵魂 B 精神现象学 意识 a 意识本身 b 自我意识 c 理性 C 心理学 精神 a 理论精神 b 实践精神 c 自由精神 第二篇 客观精神 划分 A 法 a 财产 b 契约 c 法与不法 B 道德 a 故意 b 意图和福利 c 善与恶 C 伦理 AA 家庭 BB 市民社会 CC 国家 第三篇 绝对精神 A 艺术 B 启示的宗教 C 哲学 人名索引 术语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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