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物权是物权法对生态环境所承载的生态利益私权保护而形成一种新的准物权,与用益物权强调对物的用益性、独立性相比,有着很大的区别,是对准物权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发展,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生态物权作为准物权的一种形式,与传统物权之间因其调整利益的不同,在指向同一类事物时难免会发生冲突,应通过权利之内核——利益的位阶理论和物权间的冲突规则予以协调和衡平,很终实现生态物权与传统物权之间的衔接与耦合。生态物权在转换为法律权利的过程中,宜采用渐进的方式来进行,需要借助环境法和物权法衔接共同对生态物权进行规定,在环境法中对生态物权的初始取得进行规定,在物权法中则采用现行准物权规范模式,承认生态物权为准物权的一种,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一律准用物权规则即可。生态物权的构建必须有特别法上的其他制度予以保障,诸如生态红线制度、生态利益价值量化制度、合理的初始分配制度等,这些制度是生态物权能够成立的基础和核心制度,类似于土地民事权利构建之土地规划制度、较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等。生态物权的成立可为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确认奠定了权利基础,丰富了和发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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