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行为主义这一本质出发界定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同时,结合实质主义标准和支配可能性标准,将实际控制人分为协议型、投资型、表决权型等。在此基础上,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出发,进一步解读其法律地位;从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法哲学、民法、商法理论基础出发,探究其信义义务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梳理信义义务的历史演进,表明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大陆法系的古罗马都曾产生过与信义义务相关的信托等制度,信义义务的内容也伴随各国《信托法》等法律的颁布和施行而不断发展和演进。此外,制度设计都有*核心的基本原则支撑,信义义务的构建同样需要厘清信义义务的基本原则。本书从上市公司人格、利益形态、动态发展等不同角度对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构建原则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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