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卫报》推荐的“亚洲十大犯罪小说” 著名法学家源自真实案例的悬疑佳作 物欲横流,方显爱情之纯洁; 邪恶当道,才见善良之美丽。 情爱高雅,促人攀上道德之峰巅; 性爱低俗,诱人堕入罪恶之深渊。 本书卖点 英国《卫报》推荐的“亚洲十大犯罪小说” 著名法学家源自真实案例的悬疑佳作 被译成英文、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等多国语言出版 著名作家莫言、文学评论家雷达等人倾力推荐 读者定位 普通大众,推理小说爱好者。 后记 错案是我的创作灵感 以错案为视角, 以防范为动机, 以人性为本源, 以法治为皈依。 一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林场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护林防火员关传生在林场办公室北面通向住宅区的土路边上被人连刺多刀后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大衣后面正中有刀口一处,尸体相应部位的创口有棱角,侦查人员推测是军用刺刀所致。尸体其他部位的伤口可能为单刃刀具所致。死亡时间大约为晚上12点左右。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得知被害人大约11点多钟离开林场办公室回家的,当时林场刚刚停电。 侦查人员发现家住死者隔壁的石家大儿子石东玉刚从部队转业回家9天,而且案发当晚去向不明,便将其列为嫌疑人。 4月6日下午,侦查人员得知石东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带走进行查问。石东玉说,5日下午,山里的一个朋友打到一只狍子,请他去喝酒。晚上8点多钟回来后先到未婚妻家谈论结婚事宜,然后回家拿了些钱,10点多钟到锅炉房喝水、抽烟、聊天;11点多钟去林区小火车站,坐凌晨2点的火车下山;6日上午在镇政府办理各种转业手续,下午回到林场。 侦查人员立即对石东玉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喝酒、谈话、喝水等活动都有人能够证明。根据承包锅炉房的人证明,石东玉离开锅炉房的时间在停电之后。侦查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得知锅炉房位于办公室与住宅区之间的路边,距离案发现场也不远。因此,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应该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时间段走过同一条道路。另外,侦查人员经过实验证明从林场步行到该火车站一般只需要20分钟的时间。综上,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有作案时间。 4月6日晚上,侦查人员对石东玉家进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带血的军衣和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军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个纽扣,但纽扣都在衣兜里。法医检验后确认,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是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于是,侦查人员突击审讯石东玉。开始时,石东玉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并解释说他衣服上的血迹是4日下午与弟弟打架时沾上的父亲和弟弟的血。审讯持续30多个小时之后,石东玉终于承认了杀害关传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东玉,后来以杀人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石东玉推翻了自己的认罪口供,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石东玉死刑,立即执行。石东玉以自己没有杀人为理由提出上诉。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石东玉杀人罪的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列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疑点,如杀人凶器与尸体创口不完全吻合的问题,衣服上有两种血型的问题,纽扣为何在衣兜里的问题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石东玉涉嫌杀人案。虽然公诉方并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有罪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杀人凶器、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已经达到了“两个基本”——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2月2日,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2年执行。石东玉接到判决书后,先在宣判笔录上写了“不服,上诉”,但后来又改为“不上诉”。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同年8月31日,石东玉被送进北安监狱服刑。 1994年4月,伊春市公安局在押的蒙面入室抢劫犯马云杰在书面材料中揭发检举称:“我要立功活命。1989年4月5日的杀人案不是石东玉干的,真凶是梁宝友!”他向警察讲述了自己了解的情况:1989年4月6日凌晨,他在铁道边晨练,见到梁宝友从山上跑下来,衣服上有不少血迹。他便问怎么回事。梁说没事,杀猪弄的。过了两天,梁请他喝酒。在酒桌上,梁对他说,那天晚上林场停电,梁在林场办公室门口等着要收拾夏宝喜。11点多钟,一个人走出办公室,个头和体形跟老夏差不多。梁就跟了过去,用扎枪猛刺那人的后腰,那人转过身来拽住扎枪喊了一声。这时梁才发现那人不是夏宝喜,而是关传生。梁见对方已经认出自己,没有办法,只能将错就错,又掏出刀在关的前胸、后背、两肩胛骨等部位连刺十几刀。然后,梁跑到红林站外扒上森铁小火车下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得知这一情况之后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了“89·4·5”案件复查专案组。复查人员很快查明,梁宝友已经于1990年10月26日在与人斗殴时被刺身亡,但是其母可以证明马云杰所言属实。复查人员在石东玉的案卷中还发现了一些证据漏洞和互相矛盾之处。然而,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如果能够通过dna鉴定证明石东玉衣服上的血迹不是被害人关传生的血,那将是非常有力的翻案证据。复查人员费尽口舌,终于获得关传生家属的同意,于10月13日对关传生坟墓进行开棺,提取了关传生的头骨和毛发等物证。 1994年10月25日,复查人员带着上述物证以及石东玉的血衣等来到北京。他们首先找到我们中国人民大学的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咨询对陈旧血痕和人骨进行dna鉴定的可能性。由于我们当时不具备dna鉴定的条件,就把他们介绍到北京市公安局去进行鉴定。后来,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并未使用dna方法就解决了问题。其血型鉴定结论表明: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型为ab型;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的血型有a型和o型,与其父亲和弟弟的血型相同;因此,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根本没有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当年的法医竟然把被害人的血型错误地鉴定为a型! 1995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宣告,经公安机关调查之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东玉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告石东玉无罪。4月22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走出了北安监狱。经过协商,当地政府zui终给予石东玉约6万元的赔偿和补助。然而,这起错案给石东玉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而且是无法挽回的,甚至也是无法补偿的。例如,石东玉失去了5年多的人身自由;他的未婚妻离他而去;他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车撞死;他的妹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他的父母四处上访,颠沛流离…… 虽然我国当时的新闻媒体还没有现在这么开放,但是《法制日报》等报刊很快就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报道。应该说,这是我所看到的diyi起官方正式报道的当代中国的刑事错案。尽管该案不像后来披露的云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佘祥林案那么轰动,但是它给我留下的印象却是zui为深刻的,因为该案不仅有冤,而且格外复杂,真所谓:案中有案,情后有情,错中有错,人后有人。 刚听说这起错案的时候,笔者正在构思diyi部“洪律师推理小说”。该案颇为及时地为我提供了创作的灵感。2006年夏天,笔者在zui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之初,又借机到黑龙江省伊春市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到该案的一些具体情况。我相信,在《血之罪》这部小说中,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石东玉杀人案”的痕迹。例如,冤案及其背后的案件,物证上的两种血型,审讯时间完全相同的两份讯 问笔录,被告人涂改的法院宣判笔录等。 诚然,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虚构的,但是我的小说大概可以称为“真实的虚构”。 二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滕兴善等人的冤错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时尚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毫无疑问,错案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却也不无裨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祭碑”。 刑事错案是在司法系统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然而,制造错案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去伤害乃至杀害无辜的公民。因此,这种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当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甚至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国家政府的信念!套用孔夫子的一句名言,“错判猛于虎”! 为何在当代中国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是如何形成的?中国应该如何构建错案预防体系和错案救济机制?为了深入剖析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错案,揭示其普遍规律与制度原因,以便为完善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出建议,并推动形成预防、减少与及时救济刑事错案的法制环境,笔者带领一些青年学者于2005年成立了“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通过举办论坛、进行座谈、召开研讨会、进行问卷调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和多路径的实证调查研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多数刑事错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如社会舆论的压力、上级机关或领导的干涉、快速破案的工作压力、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高、办案人员缺乏正确理念和敬业精神等。不过,这些原因往往都要通过证据问题表现出来或者转化为证据问题,包括刑讯逼供、鉴定错误、伪造证据等形式。因此,要想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就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加强对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控制和管理,特别是要确立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我们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提高检察官和法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 我国有一个美好的刑事司法口号:“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然而,这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错案都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为案件事实对于司法人员来说都是无法亲历无法直接感知的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犹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海市蜃楼一般。因为司法人员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而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案件事实。另外,人都是会犯错误的。古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仅坏人会干坏事,好人也会干坏事。不仅恶劣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会办错案,优秀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也会办错案。我们承认这一点绝不是为那些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开脱,而是要人们正视刑事错案出现的必然性并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和发生的规律,以便把错案的发生率下压到zui低水平。 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正的凶手;佘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的生还。刑事司法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但关键是我们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虽然我们有上访制度,有控告申诉部门,但是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非常困难。纠正错案往往会遇到来自很多方面的阻力,如地方政府机关的阻力、原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的阻力等。因此,能否主动发现错案并及时纠正错案也是衡量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水平的一项指标。 综上所述,预防刑事错案和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错案,都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制度。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制度是万万不能的。 《血之罪》是一部关于刑事错案的小说,其中凝聚了笔者研究这一问题的成果与心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血之罪》可以作为“刑事错案研究”的普及读本。其实,使读者透过错案来关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是笔者撰写这部小说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09年大雪写于北京世纪城痴醒斋 故事从主人公洪钧律师受委托调查一起10年前已经审结的发生在一处穷乡僻壤的旧案开始。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死者是当时农场出了名的美女李红梅,被告人郑建国因为血型与现场发现的一柄水果刀上验出的血型相同,刚好右手食指上又有一处伤口,被认定为强奸杀人的罪犯。洪钧一踏上东北的土地,就遇到了一系列难以捉摸的人物:一名蓬头垢面,口中说痴的疯女;一名性情豪爽,行侠仗义的猎人;一位八面玲珑,胸有城府的县委副书记;还有几位一直对洪律师的侦查提供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帮助的人物,有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刑警队长等等。笼罩在旧案上空的似有若无的疑云,黑熊洞的神秘传说和洞口的铭文,陈年物证被掉包,唯一的知情人在调查的紧要关头横死……这一切都为案件蒙上了神秘的面纱,洪律师能不能驱散迷雾、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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