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如何操作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于是本书就围绕人们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展开分析,同时配合部分案例对日常涉税事项以及筹划难点进行深度分析。 本书的特色是立足于涉税风险分析、规避和税收筹划,所以该书既适合于各类企业的老板、财务、会计和有关涉税管理人员阅读,也适合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阅读,同时也可以作为各类财经院校进行涉税教学的良好教材。 作者简介: 庄粉荣:江苏常州人,工程师、作家、金融问题专家,财税研究员,客座教授,全国著名税收策划专家,中央财大税收筹划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专家。 庄粉荣著有《避税暗战》、《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第5版)》、《企业涉税风险的表现及规避技巧(第2版)》、《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演练全集》等涉税专著28部,1000多万字。是国内为数不多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得比较完美的专家之一;被财税咨询市场评价其为“十大税收筹划专家”、“中国税收筹划理论奠基人之一”、“中国企业纳税方案设计第一人”。 庄粉荣先生长期工作在涉税管理、稽查和涉税服务第一线,曾任涉外分局长、税务稽查业务负责人、税务师事务所长和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等职,先后查处过1000多个案件,为120多个企业提供过200多个筹划方案,为相关企业规避涉税风险数亿元。 目录: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概述 第一节税收优惠的一般分析 第二节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第三节税收筹划与利用优惠政策的关系分析 第二章农业生产业务的税收优惠 第一节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确认 第二节从事涉农事项的流转税优惠 第三节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饲料的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经营农产品的涉税政策 第六节从事涉农事项的所得税优惠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概述 第一节 税收优惠的一般分析 第二节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第三节 税收筹划与利用优惠政策的关系分析 第二章农业生产业务的税收优惠 第一节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确认 第二节 从事涉农事项的流转税优惠 第三节 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饲料的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 经营农产品的涉税政策 第六节 从事涉农事项的所得税优惠 第三章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筹划 第一节 涉农税收优惠的筹划技巧 第二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问题分析 第三节 企业经营机制的筹划技巧 第四章高端设备制造税收优惠 第一节 电能设备制造税收优惠 第二节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产品优惠 第三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涉税政策分析 第五章报刊宣传医药服务税收优惠 第一节 报刊图书发行增值税优惠 第二节 宣传教育营业税优惠分析 第三节 医药产品及疾病防治的优惠 第六章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 第一节 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分析 第二节 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 第三节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就业税收优惠 第七章金融保险国债税收优惠分析 第一节 银行贷款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节 保险行业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债券及其他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 第八章现代服务涉税优惠分析 第一节 动漫及服务外包营业税优惠分析 第二节 利用孵化器税收优惠 第三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优惠 第九章法定免税收入的政策分析 第一节 国债利息所得税优惠 第二节 股息红利所得税优惠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收入税收优惠 第四节 非营利组织收入税收优惠 第十章基础设施环保节能优惠分析 第一节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政策分析 第二节 节能环保税收综述 第三节 环保节能产品涉税政策分析 第十一章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分析 第一节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分析 第二节 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分析 第三节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涉税管理 第十二章部分区域企业税收优惠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增值税优惠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节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第十三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第一节 小型企业的认定 第二节 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小型企业的涉税管理 第十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筹划 第一节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第二节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认定 第三节 研发活动确认及研发费用归集 第四节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管理及筹划 第十五章技术转让税收优惠分析 第一节 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概述 第二节 技术转让的涉税政策分析 第三节 技术转让的税收筹划 第四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涉税政策分析 第十六章其他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第一节 设备投资的政策分析 第二节 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加速折旧的政策分析 第十七章加计扣除的政策操作 第一节 “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 第二节 安置残疾职工加计扣除 第三节 “三新”费用加计扣除的筹划 第十八章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筹划 第一节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第二节 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节 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四节 软件企业筹划案例分析 第十九章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要点 第一节 企业改制的流转税优惠 第二节 免税重组的税务处理方法 第三节 其他事项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章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第一节 所得税优惠管理要求 第二节 税收项目资料的准备 第三节 减免税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四节 免税权的放弃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手段对本国的经济进行调节,税收调节经济的手段包括限制、照顾和鼓励两个方面。这里的限制表现为对调节对象征收较高的税收,比如我国目前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就体现了这个意图。而照顾和鼓励则是对调节对象征收较少的税收甚至不征税,也就是对其实施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上。 第一节税收优惠的一般分析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的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只是由于国情的不同,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税收鼓励的范围、重点和方法的选择有所区别。 一、税收优惠分析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税收鼓励的范围选择较为慎重,覆盖面较小,针对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鼓励范围相对要广泛得多,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经常对某个地区或某些产业、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经济特区都是位于发展中国家,并实行十分广泛的税收优惠措施。全世界525个经济特区中,有347个(占总数三分之二)分布于68个发展中国家和巴拿马科隆、泰国曼谷、巴西玛瑙斯、菲律宾巴丹等地区。 税收优惠的重点有所区别。发达国家重点放在促进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和充分就业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重点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甚至对技术落后、能源消耗大、资源使用效率低的所谓困难企业也给予优惠照顾。 税收优惠的方法也有差异。发达国家较多采取与投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免税等,而很少使用直接性的减免税,如有使用,也往往加以严格控制。而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一般性的减税期或免税期,如泰国曼谷中转区实行所得税头3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头5年免征、后5年减半,我国台湾新竹免征5年所得税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税收优惠的差别,可以从治税原则和经济现实条件方面找到原因。发达国家更多强调税收的中性原则,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使市场机制可以在资源配置中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这就是所谓的运用市场“看不见的手”。而税收优惠措施,不论涉及什么税种,无非都是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在现今纯市场经济尚无法存在的现实环境中,“看得见的手”废弃不用固然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但滥用税收优惠、把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夸大到万能的程度,显然也是错误的,它必将妨碍市场机制主导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发育程度差,超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相对要多一些,税收中性原则就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摆在突出的位置。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广泛的减免税,还体现了轻税原则,这对发展民族经济具有一定的好处。 从经济发展水平看,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科学技术进步,资金充裕,资本输出大,经济的外向程度高,所以更多地注意高新技术的开发、跨国经济活动的拓展和资本效益的提高。现在,发达国家几乎都实施各种各样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采取首次全额折旧,鼓励研究开发的投入,实行存货的成本与市场孰低原则,提取包括呆账、汇兑损失、资金重置、科技等各类准备金,这些都与保护资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关。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大多是资本、技术输入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资金不足、技术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水平低,所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不实行粗放型的税收鼓励措施。 韩国税收优惠的发展变化就是一个证明。1948年以来,韩国经过五次较大的变动:第一次,前工业化时期(1948~1961),建立新税制,以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第二次,出口导向化时期(1961~1970),税制建设的重点放在加强征收征管,积累财政资金,并鼓励储蓄和出口创汇;为此降低资本课税,利息收入免征,对“尖端及策略性工业”实行减免税鼓励,并对出口创汇项目减征企业所得税60%。第三次,高度工业化时期(1971~1979),发布“尖商产业特别税收优惠规定”,对包括造船、机械、金属、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化肥等尖端产业实行特别优惠待遇,允许在税收减免期、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等三套优惠办法中自由选择其中之一,但对出口创汇项目的税收鼓励减少了。第四次,结构性的调整及自由化时期(1980~1987),税收优惠重点用于促进科技投资、中小型企业投资和边远地区投资。第五次,经济发展新时期(1988年至今),税收优惠侧重于调整国内经济结构和国际竞争的项目上,严格企业的税收优惠;从1988年7月起取消出口型企业和以产顶进产品的税收优惠;1988年1月取消原在“出口自动化方案”中所列项目的税收优惠。现行的税收优惠范围限定在:①投资引进高科技项目;②境内生产过程中的科技使用;③在特别指定的经济特区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④用于节能、控制污染、职业培训、职工住房的投资。韩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客观反映了该国经济向新阶段发展的进程。 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期限长,而且失败的可能性较大,政府对此实行税收鼓励可以起到诱导的作用,但不等于投资者都可以“十拿九稳,只盈不亏”。资本效益如不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 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法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扣除两个方面。减税免税是依照税法规定减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税收负担。可见,减免税也是影响税收负担的税制因素。减免税的方式很多,有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等。税收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其产业政策而在税收或费用方面给予的抵免和税前扣除政策。但是,不论其方式如何,都会使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依法少交或免交税款,归根到底是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甚至不承担任何税收。具体讲,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优惠税率 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再规定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税,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比如,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对农业的部分税目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目前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300~500元。目前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具体标准是由各省制定。 (三)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征的部分。凡是规定有扣除费用的,对扣除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扣除额部分征税。比如,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 (四)税收抵免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抵免。税额抵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像企业所得税,税法就规定了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在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税项扣除 对某些特定地区、产业、企业、产品等,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为银行、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盈亏互抵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收政策规定,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 (七)税收饶让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所享受的减税免税、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税款等税收优惠,可以在合并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准予扣除。这项规定适用于收入来源国与我国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有了税收饶让,纳税人才能真正享受到在他国进行投资活动的税收优惠。 人们所说的税收筹划,说白了,就是想方设法尽可能享受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税收制度也不相同。有的国家实行公民、居民、收入来源地三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兼行居民和收入来源地两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只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税种结构中,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多寡差别很大,同是属于商品及劳务,我国课征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的国家却不实行增值税,依然课征制造税、批发税或零售税。即便同是一种公司税,税率结构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比例税率,税率高低各有不同。至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费用的列支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收入与费用的分配、税收优惠措施等也是差别很大。作为一个跨国投资者,面对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税收制度,应当怎样作出明智的税收抉择呢?这就必须借助于跨国的税收筹划了。 世界上经营成功的跨国公司无不把跨国税收筹划列为其全球经营战略战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以生产日用品而驰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有两家姐妹母公司,一家设在美国,一家设在荷兰,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国。在我国上海就设有3家子公司,一家生产力士香皂,一家生产系列化妆品,一家生产快速食品。面对不同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的经理谈到,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了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而且增强了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节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个国家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税收优惠思路、策略和方法,要根据该国当前的情况来确定。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议初期,企业规模小,其自身的适应能力和“造血”能力差,所以,在此期间我国采取以直接照顾和外延式优惠的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许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对税收优惠的思路、策略和方法作出适当调整。这里我们以主要税种为例作简要说明。 一、增值税的优惠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但是,为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会结合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对一些需要鼓励和照顾的事项给予临时性或者阶段性的规定,比如,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00号)中,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是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15号),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和规定,如,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一定的比例的税收优惠等。 二、消费税税收优惠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充分体现财政和调节的功能,所以,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很少。例举以下几点: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2成品油减、免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军品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4债转股 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三、营业税的优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但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的作用,国家先后针对一些具体事项的税收优惠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涉税政策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012号),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明确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家政服务的税收政策 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这里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一是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三是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里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3特殊事项的税收政策 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中明确,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为了优化资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明确,自2014年2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照顾高校的后勤保障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83号),明确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以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