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规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变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需要按照“一体三维”的思路调整完善土地制度,即: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多样化需求,完善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调控管理等三个维度的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核心是要进一步完善土地要素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有序流转和高效利用,从总量和结构上满足城镇化的发展需求。通过财税政策有效调节财富分配,实现土地“涨价归公”的基本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唐在富,经济学博十后,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拥有农、工、商、财学科背景和企业管理、公共政策研究和政府管理多方面的工作经历,擅长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与企业管理基本原理,进行多维度、系统性中长期战略思考。近年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政理论与政策、土地改革与相关财税政策、房地产调控等领域,参与了财政货币政策跟踪研究、财政体制改革、土地财政转型、房地产税改革、水体污染防治、收入分配、住房保障等重要理论与政策研究工作。 目录: 第一章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问题——理论与反思 第一节概念界定 一、城市、城市化与新型城镇化 二、土地、土地资源、土地资产 三、土地制度与土地管理 第二节已有研究回顾 一、土地所有体制和产权 二、关于土地管理的讨论 三、关于土地财税体制的讨论 四、土地改革对城镇化的影响 第三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变革的理论分析 一、城镇化发展的土地困境 二、三维模型与理论路径 三、人口城市化与土地城市化 第一章新型城镇化与土地问题——理论与反思 第一节概念界定 一、城市、城市化与新型城镇化 二、土地、土地资源、土地资产 三、土地制度与土地管理 第二节已有研究回顾 一、土地所有体制和产权 二、关于土地管理的讨论 三、关于土地财税体制的讨论 四、土地改革对城镇化的影响 第三节新型城镇化与土地变革的理论分析 一、城镇化发展的土地困境 二、三维模型与理论路径 三、人口城市化与土地城市化 第二章历史视野下的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与现状 第一节土地制度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土地制度沿革 二、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土地改革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调整 第二节土地制度现状 一、土地所有体制 二、土地使用者产权 三、土地管理体制 第三节土地财税体制 一、基本架构 二、发展历程 三、基本现状 第三章新型城镇化面临的土地制约——矛盾与挑战 第一节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 二、国有土地使用者产权制度缺陷 三、土地制度双轨运行面临的挑战 第二节土地管理改革滞后于形势发展 一、土地资产管理与资源管理混同 二、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缺乏约束力 三、土地市场调控机制不完善 第三节土地财税体制制约城镇化发展 一、政府相关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清晰 二、政府土地收入组织体系不尽合理 三、土地财税优惠政策影响公平竞争 第四章海外的城市化与土地变革——启示与借鉴 第一节美国 一、美国城市化的历史进程 二、美国土地管理特点 三、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管理 第二节日本 一、日本城市化的历史进程 二、日本城市化进程的土地政策变迁 三、土地规划与城市化发展主要特点 第三节英国 一、英国城市化发展的简要历程 二、城市化和土地制度的主要特征 三、英国城市化发展的有益经验 第四节中国台湾地区 一、台湾土地改革主要历程 二、土地管制及其对城市化的影响 三、台湾土地改革与管理启示 第五章城镇化发展的土地管理探索——实践与经验 第六章城市中国的土地制度——目标与模式 第七章新型城镇化的土地变革——政策与建议 结语——构建符合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中国土地制度 参考文献 在城市土地制度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在开展农业用地制度改革的同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总体方向是由无偿划拨转向有偿使用。1982年《宪法》完成城市土地的“国有化”。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无偿划拨改为有偿出让、转让,逐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土地资源流转的格局逐步形成。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记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国有化的历史进程。《记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前,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宪法对城市土地的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其原因可能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国家对私人土地的使用作了严格限制,人们已经习惯并默认了政府对土地实际支配权的巨大影响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的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不排斥土地的商品属性。为了打破传统的土地使用制度下对土地的集团垄断,消除由此引起的土地闲置和不平等竞争,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正式得到宪法的认可和保护,全面推动了土地商品化的改革进程。 现行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划分了两者各自的范围。其主要内容表现在:①为了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两种形式间的协调,规定了土地征用;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规定禁止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③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④结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规定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国家对土地进行规划控制和作用管制。 在宪法规定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原则和实现形式的基础上,根据宪法所体现的价值判断,部门法对宪法的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作出了必要的补充。比如,《物权法》有关法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主体,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者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等。《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制、土地征用、转让及有偿使用,明确划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确认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规定了土地权争议的处理程序等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严格控制无偿、无限期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须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方能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适当方式(拍卖、协议或招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一般应准予续期;规定了房地产开发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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