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综合分析和概括了英国、尼德兰、西班牙和法国四国的政治和财政史。具体关注的内容涉及到两个方面:首先是追踪财政危机和国家财政的演变如何影响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其次是说明政治反过来如何影响财政。 目录: 导言 第1章税收困境:英格兰的财政危机、国会和自由(1450-1640) 第2章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财政政策、自由和代议制政府 第3章尼德兰的财政危机和宪法自由 第4章卡斯蒂尔:政体、财政和财政危机 第5章卡斯蒂尔:专制主义、宪政主义与自由 第6章近代法国(1450-1700) 第7章1788年法国财政危机与1789年革命的财政起源 结论 缩略词第1章税收困境:英格兰的财政危机、国会和自由(1450-1640) “税收是我们对文明社会的支付”,这是现代生活的一个原则。“有权征税就是有权毁灭”,这同样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原理。税收可以从个体或机构那里汲取超额的财富,从而压榨他们的生活,或扼杀他们独立行动的能力,并因此剥夺他们的自由。但是如果没有税收支持的有组织国家力量的保护,生活和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因此,税收既可以支持权利和自由,也可以威胁权利和自由。 在中世纪末和近代欧洲,这种困境是现代国家形成时期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社会学中的核心问题;它的解决办法对这个时期形成的政权特色具有持久的影响。正如让·布丹(JeanBodin)所言,“财政是国家的生命线”,这是他对一位古代演说家的诠释,也是对许多现代演说家的预言。那些用来收集资金,为了共和国的利益而使用资金,以及为了紧急情况而储存资金的方法赋予国家以特色,影响其行动的能力,以及形成它所服务和支配之社会的个性。用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的话来说,“一个民族的财政史首先是其一般历史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归根到底,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水平、社会结构以及其政策所预备的行为等——所有这一切以及其他更多的东西都反映在它的财政史当中”。 在中世纪末和近代时期,具体的国家究竟如何面对财政困境,其差别相当大。专制主义国家,即布丹所说的“绝对君主制”(laMonacieWeigneuriale或LordlyMonarchy),所采取的谋划允许统治者根据自己个人的判断,来为公共的必需征税。统治者在其主要仆人的协助下,自行判断他的收入需要和掠夺本能什么时候会对其臣民的生产能力以及提供收入的能力造成长期的损害,或者刺激他们造翻。在这种类型的君主制中,国王治理其臣民就像“家长治理其奴隶”,国王就是“其人员和物品的主人”。尽管如此,当皇家意志不能通过现有的治理工具而有效贯彻时,自由仍然可以存在。用米歇尔·曼(MichaelMann)的现代社会学语言来说,在这些地方,自由存在的条件是,“绝对强大的”、“不用与公民社会群体进行常规的制度化协商”而有权采取行动的国家“基础不牢”,缺乏“实际渗入公民社会,并在整个王国合乎逻辑地贯彻政治决策的能力”。另言之,绝对君主制下的自由存在于命令的空隙之中,那里的权力肌肉和筋键是软弱的,不管专制统治的精神意愿如何。 在中世纪末和近代的英国,情况有所不同。它解决税收困境的办法在于建立某种混合君主制,15世纪的律师和理论家约翰·福特斯鸠爵士(SirJohnFortescue)称之为政治的君主统治(dominiumpoliticumetregale)。通过这个概念,福特斯鸠阐明了这样一个王国,其中的“国王根据其人民同意的法律来统治人民,因此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不对他们征税”。他把这样一种王国与“君主统治”(dominiumregale)区别开来,后者大体等向于布丹的“绝对君主制”,其中的国王自行立法和征税而无须其人民的同意。 对于布丹来说,混合君主制是自相矛盾的说法。不过,他承认这样一种国家的存在:其中的君主让“每一个人保留其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物品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国王“自觉遵守自然法,就像他希望其臣民对待他那样”。这里,一个人的自由,即他根据己意而生活的能力——在我们处理主要涉及人的话语时这一点应该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因为他服从类似绝对君主制的统治而丧失,而是通过他自愿承诺个人和财产服从共和国的需要而得以保持。当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种参与式的统治形式依赖于政治机构——国会和法院——的运作,这些机构本身具有侵犯个人自由和个体财产的能力。不过,当国家的“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power)(又一次采用米歇尔·曼的社会学术语)克服它所抗争的技术和逻辑限制时,这种类型的混合政府让自由的胜利成为可能。对于福特斯鸠来说,这种自由——理解为社会和文化传统与习惯的具体集合的自由——唯独出现在英格兰的政体中。 福特斯鸠的政体 福特斯鸠是在特殊个性——上帝特别的恩赐——意义上来理解其国家制度的最早的英格兰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神话,在此基础上,近代英格兰的许多人确立他们作为英格兰人的权利,今天英格兰和美国的许多人热心于大众主权的理想。思想——哪怕源于历史误读,或张狂的自我恭维,就像福特斯鸠的许多思想那样——有时具有特别的政治力量。它们可以形成一个民族对正义统治的理解,并确立他们个体或集体的目标。 福特斯鸠不仅为盎格鲁-美国人世界履行着这种意识形态功能,而且非常敏锐地理解到从政府制度、社会结构和经济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如何产生出“统治样式”(style-of-rule)——借用20世纪政治学者的术语。他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模型,我们可以用它来探索英格兰混合政府的广泛发展,尤其是它的财政方面。 我们可以从福特斯鸠对英格兰陪审团制度的评论开始,这是很有益的。他认为陪审团制度作为发现法律案件之事实的一种方法的有效性是英格兰社会经济结构的结果,它确保在每个共同体中,总会有足够的“财产殷实”之人进入陪审团。他认为,英格兰不仅拥有富人和穷人,而且拥有广大的中间人口,他们拥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免受他人权力干扰来为共同体的利益而独立行事。他说:“不可想象这样的人会受人唆使,或者想做伪誓,不仅是因为他们畏惧上帝,而且因为他们的荣誉和由此而来的丑闻,以及他们通过自己的丑行给后代带来的伤害。”福特斯鸠的意思是,这样一些有财产的人必须与其邻居进行各种类型——政治、法律和经济——的正常交往,并因此依赖其诚实的声誉而继续他们的成功。另言之,在不怎么富裕的国家——他特别意指法国——“拥有巨大权利和财富的人”通常不是亲密地生活在一起,“那么在这些地区,当被如此巨大的距离分隔开来的那些人不能被视为邻居时,如何从案件所在地的12个相互为邻的诚实人当中产生出一个陪审团呢?在那些地区,会有必要从远离争议事实的人们当中,或者从穷人当中产生陪审团,“这些穷人既不因自己的不名誉行为而感到耻辱,也不担心失去自己的物品……他们还被粗鲁无知蒙住了眼睛,因此无法看清真相”。所以,这些国家必须遵守民法,那里的事实必须通过“证人口供”来确定,由此而来的风险就是“缺乏良心”的那些人会“因为恐惧、爱或好处……而否认任何真相”。 同样的论点也可用来解释治理的其他方面。福特斯鸠认为,英格兰有着不同的社会地理特征,它比其他地方通常的财富分配要平衡得多。他说,它“充满着拥有田地的人,任何村子,不管多么小,都有骑士、乡绅或通常被称为富兰克林的户主……还有大量的自由佃户和许多自由民”,富裕得足以支撑地方官职。不像它的大陆邻居,英格兰能够提取自己居民的无薪服务,来为国家提供正义,执行法律。它不需要一大群贪婪的皇家官员,他们渴望榨取国家的财政资源为自己谋利。 福特斯鸠将英格兰的例外主义部分地归功于英格兰的自然禀赋,部分地归功于其人民的生产精神,它让人们生活富足,却又保持“精神纯朴”,它是“与泥土的”非常亲密的关系所必然带来的。不仅英格兰富饶的牧场和田野提供了生活所需而没有过分的紧张,而且它的交换经济意味着它的人口可以将羊毛转换成他们生存所必需的其他产品。市场取向的农业和生存型经济的共存使得英格兰可以享受圈地所带来的好处,正如福特斯鸠所说,这可以让牛羊在沟壑和篱笆保护下自由地啃吃,而且可以为土地施肥,因为它们“整夜生活在田野里,没有被圈栏围起来”。 这个繁荣的共和国,受造于上帝的仁慈,滋养于人民的勤奋,又支撑于混合政制。福特斯鸠认为,如果国王的统治“仅仅是君主的”统治,就像法国那样,那么所有类型的邪恶都会产生。例如,七兵驻扎在村庄,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村民拒绝这种负担,就会“立即受到棍棒的强迫”。类似地, 所有村、镇每年支付国王巨额资金,以供养武装人员,因此,国王的军队,其数量总是非常之多,每年由王国的村、镇和市的穷人支付的工资来维持……除了这一切,每年还要对王国的所有村征收非常沉重的地租,以满足国王之用,他们不止一年地藉此获得安心。 相反,在英格兰,“没有人违背主人的意志而住进另一个人的房子”,也没有人不受惩罚地强制使用他的物品。尽管国王可以通过王室食物征用权而从他家里拿走必需品,但“国王必须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补偿……因为根据那些法律,在臣民得不到适当满意的情况下,国王不能剥夺他们的任何物品。在没有整个王国通过国会表达许可的情况下,国王不得……课征地租、津贴或任何其他负担”。福特斯鸠这里提到了国会,但是他的兴趣主要在于英格兰政体中的同意作用,不在于赖以表达的制度工具,他很少谈及后一问题。 这种同意体制的后果给人民和国王都带来好处。福特斯鸠相信,在法国,“人民生活在不小的苦难当中”,因税收而“遭受如此的贫困和摧残,他们必须为生存而如此辛苦地劳作和挖掘,以致他们的天性都磨灭了”。因此,他们“不能作战,不能保卫王国”,甚至不能购买武器,以致他们的国王“在自己王国里找不到能够保护国家的人,除了他的贵族之外,他们没有承受这些税负”,因此“被迫组织他的军队和扈从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抵抗外国雇佣军的侵犯。但英格兰是一个岛屿,不能轻易获得其他土地的帮助。因此,如果它“受这样一种法律和这样一个国王的统治,那么它就是所有其他会征服、掠夺或吞食的国家的猎物”。幸运的是,所有英格兰人“以自由使用其土地上所产出的果实、其家畜的增益、以及他通过自己或别人的努力从土地和海洋中获得的所有报酬……所以,这里的居民……是富裕的,拥有大量的金银以及所有的生活必需品。”由此而来的是,人民不会陷入穷困,“因此也不会相互伤害”,而是“殷实富有的,拥有生存所必需的所有物品。因此,他们是强大的,能够抵抗王国的敌人,打击那些伤害或想伤害他们的其他王国”。他们也因此比法国国王的臣民更加善待自己的国王,给他带来更多的利益。根据福特斯鸠的说法,“这些是政治的君主政府所产出的果实。” 不过,福特斯鸠坚决认为,仅仅是君主式统治的国王权力既不大于、又不小于那些根据政治的君主统治(dominiumpoliticumetregale)原则而统治的那些人的权力。在每种情况下,这种权力赋予国王相同的权威,以保护王国免受侵略以及保护居民免受同胞犯罪的侵害。二者同样代表了神圣统治的形象,都是“王国中的君主,就像上帝是世界上唯一的君主一样”。因此,每个人必须被视为在“平等的法律之下,没有权力和尊严上的差别”。当然,福特斯鸠的观点是,没有哪种类型的统治者拥有行为不当的合法权力来违反自然法而统治。一个“只根据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臣民的福祉”来行使权力的统治者不是一个真正的国王,而是“一个暴君”。 然而,福特斯鸠同样清楚的是,由于“他们对于臣民的权威是不同的”,所以,与同伴相比,仅仅是君主式统治的国王更难经受住暴政的诱惑。由于不受寻求其臣民同意改变法律或批准税收的需要的制约,因此更容易“被自己的情感或贫困所战胜”,他让自己的人民陷入贫困,“并不允许他们依靠自己的物品生存和自持”。尽管福特斯鸠相信亚里士多德的话,“一个城市受最好的人统治比受最好的法律统治要好”,但是他也理解“统治人民的人并不总是最好的那种”。所以,最好是“一个王国构建得让国王不能像暴君那样自由地统治他的人民,而这只有在君主式权力受到政治性法律的限制时才能实现”。 作为15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实际政治和财政形势的报告者,福特斯鸠的特点很难受到赞扬。如果认为福特斯鸠对衣着体面、营养充足、勤奋努力的英格兰村民们的乐观描述比对受蹂躏、受压制的专制主义法国农民的悲观描述更准确,那会是一种愚蠢的看法。但是我们可以切除其描述中狭隘爱国主义的弊害,而不放弃其理论的所有其他特征。尤其需要进一步注意他将英格兰生活的三种特征联系起来:依靠同意——国会批准——来制定法律,准许征税,以及制约内在于君主制政府中的暴政潜力;依靠地方上有足够多的、富裕的和负责任的人口来满足正义和自治的需要;扎根于市场导向的经济秩序。对于他所制造的神话,福特斯鸠认为这些要素不仅一起呈现为英格兰政治文化的不同特征,而且相互交织,难解难分,每个要素都为其他两个要素提供支持。 英格兰税收国家的中世纪基础 例外主义的主题在英格兰历史地理学中经常出现。但是有不同类型的例外主义。对于许多20世纪的学者来说,例外主义为下述观点提供了基础:英格兰历史是政治和社会变迁的“大拱廊”(greatarch),通过它,现代自由国家和当代中产阶级社会得以形成。这种解释在辉格派作家如G.M.特里威廉(G.M.Trevelyan)的著作中表现得特别明显,而且最近进入了爱德华·汤普森(EdwardThompson)所代表的解释中,如汤普森所说,英格兰人像在一场板球比赛中以绅士步调进入了现代,偶尔休息一下,用用餐,喝喝茶,而不是像18世纪末的法国那样——正如许多人所相信的——在一场大规模动乱中进行了社会转型。这里的例外主义有一种目的论和进步论的性质。它依托这样一种信念:英格兰,以及后来的不列颠,经历了不同于欧洲其他地区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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