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南方集体林区解放林业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规范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理顺林业生产关系,保障林农权益,实现农民增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它为实现现代林业建设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制度平台,成为增强林业竞争力的支撑和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作了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南方集体林区先后经历了几次林权制度改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林业生产和生态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森林资源流动不畅和不规范,使得林农经营自主权和林木产品处置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尤其是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以后,在被划为公益林建设的集体林区,林权引发的矛盾尤为突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明确提出“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也将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列为林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多次召开论坛、经验交流会,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研究新情况,讨论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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