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被认为是“行政问责年”,在这一年之中,经历了太多的事情,也看到了问责的浪潮风起云涌。2004年的“审计风暴”后,人们认为2005年开始了“审计问责年”,但“审计问责年”却给人们留下了许多遗憾。为了弥补这个遗憾,需要进行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研究。 本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1)从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到审计制度的逐层分析,可以形成契约理论是审计问责制度理论基础的判断,同样,也可以形成委托一代理理论是审计问责制度指导思想的判断。 (2)以现代公共管理的分权制衡思想为基础,能够发现审计机关分离出去处理处罚权力的必要性;分权治理是审计职权划分的基本趋势,但是,它的实施应当限定适当的条件。 (3)根据对多个国家审计发展情况的深入考察,能够看到在中国没有现成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模式可以引进的判断;审计问责的国家化特征是很难蜕变的,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建设必须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4)有比较地对三种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问责制度的各个要素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其内涵以及内在的关系,并对各种模式的优劣做出了价值判断;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适用的问责制度才是*优的问责制度;适用程度越高,其效果*优,越有可能被选择。 (5)我国审计问责制度的建设,应当选择三种形式的依次渐进的制度构架:*优的制度构架、改良的制度构架和变通的制度构架;各种制度的实施都有特定的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条件要求。 (6)通过对大量现场调查资料的分析,发现了审计机关内部以及和外部有关方面在审计问责制度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7)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国家问责法》,这项立法理论上是可能的,实践上是可行的;从理论视角上,可以初步设计出这一法律的基本框架。 (8)解决国家审计问责的制度执行问题,核心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约束采取有效的措施,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审计问责制度既没有法定模式,也没有统一的理论描述,只有通过深入的研究,这些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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