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中大量不法行为的长期存在,是要求完全守法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难以解释的。因为根据此理论,国家没有理由不尽力消除这些不法行为,守法主体没有理由不完全守法.这种现实和经典理论之间的差异是由于受社会投人资源有限的制约,守法主体完全可能只冒很小的风险而获得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的收益。本书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守法主体的守法行为进行分析,并运用冯 · 诺伊曼和摩根斯顿创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参照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使用的线性分析方法,建立相应的经济模型,并结合甲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为例证、指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如果不违反经济规律,作为整体的守法主体不可能达成完全守法。如果不能确立完全守法要求的优先地位,这种不法行为一定程度存在的事实似乎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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