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它所解决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特别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许多问题的处理都有别于一般的民法理论。破产是一种法律程序,也是一种司法程序。我国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前,沈阳发生了我国的diyi起破产案。《企业破产法(试行)》由于主要针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问题,故局限性较大,因而,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专列“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章,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中专列“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章作为补充。国务院也先后颁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和《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4月20日)。国务院相关部、委也颁布了许多涉及破产的行政规章、文件;有些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颁布了地方性的破产条例;zui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若干司法解释。从中国十多年的企业破产实践来看,国有企业破产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现在已经达到了两万多件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数量在增多,而已经达到破产条件但现在无法实施破产的所谓“待破产”企业数量更多。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公司破产,还有三资企业的破产。另外,在证券市场上,号称代表中国“zui好的经济面”的许多上市公司竟然也面临着破产问题。中国近年来出现了一批破产案,有些影响特别巨大,1998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和2000年的广东控股集团公司破产案,涉及许多国际和海外的债权人,引来全世界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关注。近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一些大的破产案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外,近年来国际破产法的发展越来越快,破产制度和程序的标准越来越趋同化。现在许多国家破产的专业信息都上了网,如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银行就设立了类似的专业网站。这使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破产制度和破产程序优劣长短的比较有了可能,也使破产制度文化的交流加速。联合国也有一个专门委员会在负责“跨境破产法”的制度和完善工作。加入wTO以后,中国社会将更加开放,如果没有完善的破产制度,那么市场经济、商业交易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现在许多公司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债务,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在大讲诚信建设的今天,如果企业还不注重诚信形象的自我塑造,那么在将来的市场竞争中,只能被淘汰出局,并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制度,引导企业合法规范运作,积极参与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竞争,使我国民族产业逐步树立在世界先进企业之林。本书在借鉴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根据zui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力求在浅显易懂的基础上给读者一个感性的认识,同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提供资料者表示衷心的感谢,限于本书的编排体例,资料的引用不太合乎规范,恳请各位多加谅解,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和衷心的感谢! 外资进入中国曾经走过一段艰难曲折的路程。曾几何时,国内对外国资本进入看法是资本掠夺,排斥意识较为强烈,力阻外国资本的进入。但随着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发展,我国已经逐步融入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特别是加入wT0以后,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会进一步放宽,外资进入中国也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而目前国内对外资的态度已经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由排斥到招商引资,允诺各种优厚条件吸引外资进入,已是很多地方政府目前的头等大事。但是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对外资可以给予优惠政策来吸引,但绝不要盲目崇拜。 外资进入中国的形式多样,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多种形式。本书重点探讨的是外资进入中国时对我国目前存续的公司或企业进行兼并收购,然后对外资进入的企业再进行运作,组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等各种企业形式。而中国的上市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改制后规范上市的企业,产权关系明确,组织结构完善,管理运作规范,兼并收购容易(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权收购,减少谈判时间成本)等优点,早已是外资进入中国的首选目标。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在1995年8月曾热闹一时,但只是昙花一现,随后进入了长达多年的沉寂,迄今仍未突破盘局。 尽管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仍“千呼万唤不出来”,但笔者明显有一种“山雨欲来”、“暗流涌动”之感,种种迹象表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脚步越来越快,外资即将叩响我国A股市场的大门,在不远的将来,完全有可能掀起外资并购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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