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听沉默之音》以三部富有影响力的战后德语小说《铁皮鼓》、《德语课》、《朗读者》为例,研究战后德国社会如何对纳粹罪责以及对战后不同阶段的具体罪责话语进行再反思。 三个文本分别诞生于战后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对当时社会围绕罪责问题展开的思想冲撞和情感负荷,不仅具有直观再现,更能引发读者自觉反观自身,在历史与现实、文本与自身之间铺设桥梁。三位作家(格拉斯、伦茨、施林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代人,但他们的创作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并至少突出罪责话语的某一个具体议题,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衔接。 全书结构严谨,既包含了对战后文学反思特征的总结,同时也就辩罪、赎罪在当今的可能性与局限性提出了辩证的思考方案。 作者简介: 安尼,201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德语系,获德语文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首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方向为战后德语文学、德语现当代小说。曾在《外国文学评论》、《外语与外语教学》等核心刊物发表数篇相关学术论文,并译有若干文学作品与学术专著。 目录: 序言 第一章罪责问题的概念演变以及相关话语 第一节罪责与罪责问题 1.罪责是什么? 2.二十世纪的敏感词:罪责问题 第二节“集体罪责”和战后初期的罪责争论 1.缘起:英美的“指控” 2.德国教会方面形而上的回应 3.知识分子的客观及历史层面回应 4.问题的纠结:对“再教育”的心理反应 5.雅斯贝尔斯的积极回应 第三节罪责话语中的常见概念 1.克服过去 2.对罪责保持沉默 3.耻文化与罪文化序言 第一章罪责问题的概念演变以及相关话语 第一节 罪责与罪责问题 1. 罪责是什么? 2. 二十世纪的敏感词:罪责问题 第二节“集体罪责”和战后初期的罪责争论 1. 缘起:英美的“指控” 2. 德国教会方面形而上的回应 3. 知识分子的客观及历史层面回应 4. 问题的纠结:对“再教育”的心理反应 5. 雅斯贝尔斯的积极回应 第三节罪责话语中的常见概念 1. 克服过去 2. 对罪责保持沉默 3. 耻文化与罪文化 第二章 《铁皮鼓》(1959):小市民的罪责话语 导言 第一节揭露跟风者之罪 1. “跟风”概念之由来 2. 普通跟风者的罪责及认罪问题 3. 特殊跟风者的罪责及认罪问题 第二节罪责话语中的隐喻与象征 1. 战后无“零时刻”——对复辟现象的揭示 2. “无泪的世纪”——情感麻痹之下对罪责的集体沉默 3. 黑厨娘——介于(非理性)创伤意象与(理性)逃离责任之间 第三节罪责问题背后的哲学思辨 1. 荒诞与含混:存在主义的罪责观 2. 含混的罪责话语与缺失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德语课》(1968):义务、服从及科学理性与罪责问题 导言 第一节重审“尽职”、服从与传统美德 1. “尽职”概念的历史变迁 2. 官僚义务观、权威意识与个人罪责 3. 茹格布尔的精神危机与秘而不宣的罪责话语 第二节 对“科学精神”的批判以及对情感缺失现象的反思 1. 尽职之罪的变形——从心理学家说起 2. 情感缺失造成的罪责——另一宗道德罪责 第三节罪责话语的过渡 1. 夹缝中的一代 2. 克服父辈之罪责 3. 暴力反叛的伏笔 第四章《朗读者》(1995):对跨代罪责的反思与赎罪问题 导言 第一节多重的罪责话语及其内涵 1. 法律罪责与道德罪责的碰撞 2. 第一代之罪与第二代之责 第二节跨代罪责的成因 1. 先于罪的耻 2. 克服羞耻等于克服过去 3. 罪责话语的历史转向 4. 麻痹现象的遗传 第三节赎罪的可能性 1. 返乡的母题与赎罪之旅 2. 赎罪的部分实现 3. 重返“集体的罪责” 第五章未完待续的思考 参考文学 附录:罪责问题与文本研究相关文献第一章罪责问题的概念演变以及相关话语 第一节 罪责与罪责问题 1946年8月17日,一位刚刚在美国站稳脚跟的犹太移民,在给她当年的哲学老师兼挚友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您对纳粹政策是一种罪行(即犯罪)的定义,令我震惊,也令我难以接受。在我看来,纳粹罪行似乎突破了法律的界线,恰恰是这种突破促成了纳粹的残暴。对于这些罄竹难书的罪行,没有任何惩罚是适合的。将戈林送上绞架当然是必要的,但这远远不够。也就是说,与所有文明社会的罪行相比,这种罪行超越并且粉碎了任何的、所有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为什么那些在纽伦堡的纳粹分子如此自得的原因。” 在收到这封信大约两个月后,老师回信了:“你认为纳粹的所作所为不能够被理解为‘罪行’——对你的观点我不能苟同,因为超越所有罪行的犯罪必然会显示‘出众’的色彩——当然,是魔鬼般的出众——然而,在我看来,无论是针对纳粹整体,还是希特勒所表现出来的‘恶魔本性’,以及其他类似的种种,都不适合用‘出众’来指称。我觉得,似乎我们应该看到这些事物中完全平凡的特性,看到他们那种无足轻重的特点,因为从本质上说,他们本无出众之处。” 这是二战结束之初,汉娜阿伦特与卡尔雅斯贝尔斯关于罪责问题的一段书信讨论。此时,二战刚刚结束不久,阿伦特坚信她在《极权主义起源》中的判断,认为那种源于人性深处的根本罪恶是导致纳粹罪行的主要原因。然而,十五年之后,在旁观艾希曼审判之后撰写的一本惊世骇俗的调查报告中,阿伦特对罪责问题的判断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不知不觉站在了曾经的认识的反面,并用“恶的平庸性”这一醒目的标题,为老师的观点提出了更为有力的支持。 这两位政治哲学家对纳粹历史罪行的不同认识,在当时只是私人范围内的讨论;熟料在恶魔与普通人之间给纳粹定位,却成为战后德国关于罪责问题产生的所有疑惑、争辩、回避和否认的焦点。如果纳粹是魔鬼,纳粹的罪责是无法理解的恶,那么追溯罪责问题对于现实的启蒙又有什么意义呢?事实证明,正是存在于普通人身上的庸常无奇的恶,为我们的反思提供了质料。为了理解罪责问题的来龙去脉,首先需要了解罪责一词究竟从何而来,在二战以及战后的语境中,又具体指向何方。 一、 罪责是什么? 几乎所有对罪责起源的探索总是从区分善恶开始。如果没有善恶之分,便没有罪责之说。人类从一开始就要区分善恶,就有剔除恶的使命。无论是在人形宗教统治的地区,还是远古的人类聚居区,对罪责问题的基本规约都是维护人类共同生活的前提,“你应该”或“你不应该”,说明人类的行为需要被约束,受善恶是非观念的指导。应该之事首先具有道德合法性,是善的、好的,而不是恶的、坏的。正是人类对善恶认识的不断发展,决定了罪责概念的变迁。 二十世纪的学者研究发现,从最朴素的罪恶观开始,经由玷污、罪孽、罪责这三个阶段,才达到我们今天所说的“罪责”(有罪)。在德文中,罪责与债务用同一词Schuld来表示。按照尼采对道德谱系的梳理,罪责起源于欠债这个物质概念,不仅如此,从古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中,还发展出了负罪感和个人责任。最古老最纯朴的道德标准即是,一切东西都可以买断;而最初阶段的正义,就是在力量大致均等者中间通行的善的意志。他们相互容忍相互理解,而在涉及弱者时,他们之间则会在强迫弱者方面达到协调。在中文里,与罪责意思最相近的说法是“有罪”或“亏欠”。套用弗洛伊德的阐释范式,如果爱是一种缺乏,那么罪责就是一种亏欠。因为一旦有亏欠,便产生了一种不平等的人际关系,是一个不善的状态,必须通过补偿来赎回。 宗教含义下的罪责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它既表示客观罪行本身,又包括罪行造成的恶果,最后还包含应该或必须(debitum)之意,即人主观为行动和后果承担责任。罪基督教的原罪(Ursünde)、罪孽(Sünde),虽然跟我们今天所说的罪责(有罪)相近,都包含了“罪”字,但三者之间的区别却不仅限于字面上的差别。而对于基督徒而言,“罪责”和人在上帝面前的“罪孽”是同义的。经院神学家奥古斯丁将罪解释为“一个行动或一种违背个人意志的欲望”,托马斯阿奎那则认为“罪是对永恒律法的违背”。在神学道德下,俗世意义的罪责与罪孽是同一个概念。但如果抛开宗教的语境,罪责就不再是对上帝的罪孽这一说,而是指涉人与外部世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类学意义上的罪责概念也强调人与自身意识、具体生活以及他人发生的关系,认为罪责是“一个自由的、有承担能力的人的标志”。当个人生存的自由越是由社会环境、经济、生态压力的影响而受制于外界时,对自身行为所付的责任也就越少。自由与责任在人类生存中不可或缺,如果它们受到威胁,人本身也处于危险之中。 罪责在心理学上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往往跟某些词合成一个词,比如负罪感,有罪能力,罪责意识。弗洛伊德侧重对负罪感的研究,并从此进入了深层心理分析的领域,继而把罪责和良知解释为心理疾病。这与尼采所说的“内疚是一种病”大致相同。弗洛伊德认为负罪感的起源在于对权威和超我的恐惧。二者都把负罪感与羞耻心相连接,忽略了罪的客观含义。 我们日常所说的罪责,指对宗教、道德、习俗、理解、交往规范等守则的侵犯,而法律意义上的罪责指触犯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不做特别说明,一般更倾向于过失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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