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由汪丁丁在海外生活十年期间(1985-1995),发表在国内外刊物上的36篇专论和经济散文汇集而成。作者从大思路视角,讨论改造世界问题,并以其智慧和引人入胜的笔触,生动地阐析了深奥的经济理论和众多经济现象,为读者奉献了一份高水平的经济类大餐。 本书内容涉及经济理论、"资本主义"实质、制度变迁、金融热、中国国企改革等众多社会及经济热点问题。 片断: an>
中美贸易关系zui近从“知识产权”问题引发,愈演愈烈,导致今天的制裁局面。然而导致双方制裁行动的真正因素显然不是,或不主要是所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与保护的问题。中美贸易摩擦公开化,始自几年前中国对美贸易大额出超(主要是纺织品)和随之而来的美国“纺织品法案”所谓“原产地法条例”这次美国制裁的中国物品从塑料,电子及轻工机械开始。因为这些产品向美国的出口近年增长zui快。这说明中国出口商品的结构开始“升级”(从农业或自然原材料到zui终产品的工业链条越长,产品的级别就越高;塑料,电子,机械等产品较纺织品显然高了一个级别)。事实上,从产业结构分析,中国在未来若干年内有极大的潜力出口机电产品。因此这次的制裁对中国国际贸易结构在中长期内的产品升级以及出口创汇潜力的开发都是一个严厉的警告,绝对不可小视。 中国在未来十年至二十年里zui具发展潜力的经济部门是哪些呢?按照中国经济“五部门”分类(农,工,建,运,商),增长zui快的并且可以持续增长的部门是建筑业和交通运输电讯业以及与信息交流有关的计算机网络和设备,制造业里的汽车配件和组装,机械电子设备(不是单纯的机械或电子产品,而是机械与电子控制结合的产品),另外,在这个分类之外的服务业里,极具潜力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失业,人寿,医疗等等的保险计划)以及与社会保障和住房商品化相关的信用和金融服务。所有这些部门都是外资特别是美资感到极大兴趣的投资领域。例如通过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协调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参与的通讯设备投资项目,佳士拿汽车公司(继“北京吉普”之后)正在筹备的大规模投资设厂计划,以及美国政府要求中国对外资开放保险业和部分金融服务等等。美国的这些投资兴趣也可以从中国公布的报复性制裁的产品和“冻结项目”名单中反映出来。但是问题在于,既然中国国内能够动员的资金远不足以推动上述部门的高速增长,既然美国大资本非常希望打开在中国投资这些领域的大门,为什么双方反而以这些领域为相互制裁的主要战场呢? 首先是政策上的分歧。例如中国的“国内市场保护”政策一直要求外资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有相当大的比例销售到海外内场而不是国内市场。这项政策在出口初级和轻纺产品阶段也许是适用的。但在上述各部门就不太适当了。理由很简单,你要快速发展这些现代通讯和产业部门吗?那就只好允许先进技术和先进技术的物质载体——外国资本,进入这些领域。以汽车工业为例,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资料表明,中国自己的技术水平大约比西方汽车业的先进水平落后十到二十年的时间。而且这一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因为中国全国每年投入汽车科研的经费只相当于或小于例如通用汽车或丰田汽车这样的大公司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至于电讯业和集成电路制造,由于技术复杂程度和资金投入巨大,中国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就更加难以弥补。人们也许会说:金融和保险业总不需要什么高技术了吧?是的,但是这里需要的是丰富的经验。道理也很简单,金融业之所以为国民经济所必须,在于通过金融市场的运作,投资风险得以分散或找到zui优分布的方式。这是所谓“规模经济”的好处。在获取规模经济的同时,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还起着约束股份制企业经理人员“道德风险”(即使用他人的资金做得不偿失的风险投资)的作用。但是怎样的市场才是“有效率”的金融市场呢?“人”,具有丰富经验的金融专家,正是这些专家的运作,加上适当的评估和奖励专家声誉的制度,使金融市场变得有效率。读者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使麦哲伦基金(管理着相当于哥伦比亚全年国民生产总值的资产)声名大振的比德·林奇(PeterLynch),没有投资大师华伦·布菲特(WarrenBuffet),没有在各种各样的投资机构里每天紧张决策和密切监视着企业行为的那些“资金总管(moneymanagers)”,整个资本市场怎么可能有效率呢?基金制度,无非是靠了中小资金持有者的自由转让基金股份,维持着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但是仅仅把基金制度搬到中国是建立不了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的。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家费希尔(F.Fisher)曾经著文论述前社会主义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致阶段,其中特别提到金融改革的时期应当从过渡之初一直延续到过渡结尾,是一个贯穿始终的改革任务。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培养一个金融专家通常需要至少十五年时间,而一家经验丰富和声誉卓著的投资银行需要几代人的工夫才可造就。金融的书本知识可以快速学习,但经验和声誉绝不可能快速积累。总而言之,中国在下一阶段的经济发展中应当调整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以适应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快速发展,对外资做适当的,有时甚至很大的让步是合算的。孙中山先生不是曾经提出“建国方略”吗?其重要内容不是“出卖矿权,路权,以换取外国投资”吗?我们中国人前几年不是也在大规模和长期限地批租土地吗?为什么一提经济“紧缩”就连思想也“紧缩”了呢? 其次是经济制度上的分歧。上述各部门的主要经营者都是中国部一级的国营企业,这些企业一直享有优越的垄断地位和丰厚的利润,国营企业由所有制引起的低效率问题,冉加上对市场的垄断权力就变得更加严重(因此邮电部长期以来就以低效率出名)。从经济学角度说,引进外资竞争,对提高这些国有企业的效率是有很大好处的。但是这些国有大企业的所谓“冗员”问题将会怎样解决呢?至少政府部门很难接受让这些部级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的后果。我们不难想象在对美制裁的决策过程中这些国营大企业的主管部委施加了很大的影响。 第三是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分歧。美国人习惯于国会内外各种委员会之间的交易式的决策过程,他们自然地把这一套想法用来和中国人打交道。例如把改革开放的速度同贸易优惠的程度联系起来考虑。这就可能与中国改革的基本战略——“摸着石头过河”或称为“渐进改革”,发生冲突。中国人不喜欢从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开始改革,也不喜欢在目前的发展阶段进行激烈的上层建筑变革,用邓小平先生的话:不争论。三个字概括了这个民族的传统的“实用理性”精神。电讯服务业(不是电讯设备的生产)一直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理由之一就是国家对意识形态(新闻媒介及传真服务等等)的控制权不能由外国人参与。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外国人可不可以参与的问题上当然也非常敏感。 现在可以讨论所谓“知识产权”问题了。这里面包含了两个主要的问题。其一是中国目前发展阶段的法治建设问题。其二是由“知识产权”涉及到的出版,新闻,声像,等等领域里的外国人经营权的问题。这第二个问题很简单。试想想在日前情况下,中国政府怎么会允许例如英国广播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权”并随后就播放关于毛泽东私生活这类的“新闻”呢?我想主要谈一下我对diyi个问题的看法。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是很注意投资环境中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投资国外的高风险中间,很大一部分风险与社会政治不稳定的情况下法律失效有关(例如曾经风行第三世界的把外资“收归国有”的民族主义运动)。法治问题在例如中国和越南这样的仍然属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导向的国家里有更深一层的意义。因为这些国家的基本法——宪法,并没有改写,至少没有被时间证明有效地保护着“私有产权”。严格地说,当有人要重新解释宪法时,一个外国私人资本在这些国家里雇佣和剥削劳动就可以被定义为是“违宪”的行为而遭到“剥夺”。因此,外国资本家要求投资所在国在没有宪法基础的情况下,建立良好的尊重私有产权的行为规范,是合情合理的。就中国传统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看,仅仅依靠私人联系建立的市场交换,其市场的广度是很狭小的,不足以支持大规模投资和更深入的社会分工及专业化。长此下去,产品的成本必定难以持续降低。因为降低成本的根本途径是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的根本途径是劳动分工和专业化。这个道理是亚当·斯密和后来的英国经济学家杨格(A.Young)对经济学做的重大贡献之一。要拓展市场,前提之一就是建立超越个人关系的行为规范和信任关系。在西方,这就是所谓“法治(ruleoflaw)”。我们可以说,在中国的传统里,只有所谓“法制(rulebylaw)”的思想,而没有“法治”的思想。因为后者的产生与西欧独特的中世纪历史有密切关系,可说是“西方独有而不见于西方社会以外”(韦伯)。但是,传统中没有的东西毕竟是可以渐渐加到传统时去的。“法治”虽然生于西方,不见得不能长于东方。日本,韩国,台湾省,新加坡,香港特区等地,虽说“法治”精神参差不齐,多少还是在不断生长和得到维护之中。“法治”是可以从我们中国文化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本原则发展出来的。这个原则在西方叫做“DoUntoOthers”,是西方文明传统中一个zui基本的正义原则(始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伦理思想,经霍布斯,洛克,康德和卢梭等人加以发挥,演变成为现代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因此我们相信,正在中国大陆发迹崛起的那些私人所有者,那些代表了各种社区利益的“社办企业”的带头人,那此有志于“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府官员和那些外国资本家们一起,在合作的巨大利益的“文明化影响”下,终究会建立起“中间式”的法治的。虽然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出现例如“北京麦当劳”或“中国五矿”这类情有可原的纠纷。 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建立法治的过程,显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们zui早学会尊重法律的那些领域,必定是经济利益巨大的领域。所谓经济利益,无非是在法律规范下双方合作所得到的利润,减去为了保护双方的财产权利所花费的开销。这个“净利益”越大,双方保护产权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在中国与外资合作的领域中,有不少这样的部门,例如饭店,汽车,石油化工产品,家用电器,高档服装,快餐业等等。这些领域的特点是,财产权利的划分很容易,例如外资饭店,地皮是你的,建筑和饭店管理权是我的,说好多少年之后建筑物归你,在此之前利润分享。这样的合同,监督起来成本相对很小,另一方而,利益很大,所以“净利益”就很大了。但是在所谓“知识产权”方面,问题就严重得多。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督就很困难。例如计算机软件的产权保护,不说在台湾省,香港特区和韩国这样的地区,就是在美国也防不胜防。否则“微软”公司为什么要雇佣在数目上几乎相等于软件编制人员那么多的律师呢?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有多大呢?这往往非常不确定。例如著作权,一本专业书的发行量常常不会超过两千册,看书的人也许不超过一万。而出版社有利可图的发行量通常是两万册左右。在现代中国,“知识无用论”的时代才刚刚过去不久,“手术刀”和“方向盘”之间的收入倒挂刚开始缩小,大学生和研究生退学经商的风潮正“方兴未艾”,请问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在哪儿?当然,对那些可以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例如高新技术进口),连乡镇企业也是非常尊重的。但这样的知识产权并不是这次中美冲突所提出的那类“知识产权”。 结论:我们不能同意中国和美国任何一方不经过深思熟虑,草率发动的贸易冲突。中国政府里那些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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